廢棄物清理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3年度,977號
TPAA,93,裁,977,200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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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七七號
  上 訴 人 六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上訴 人 臺北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錫耀
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九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 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 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對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 事件高等行政法院所表示之見解,相互牴觸等情形而言,此有該法條立法理由之 說明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本案上訴人縱有違反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七條 規定未如期申報營業量之違規情形,然此情形,並未在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二 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處罰之列,亦無其他法律規定得加以處罰之明文,被上訴 人自不得恣意裁罰之。另本案上訴人縱有違反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第 三項,依同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亦應先經限期繳納仍不繳納時,始得 科處罰鍰。然被上訴人恣意科處上訴人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上訴人實不 知所處罰之違規事實及依據為何?原審判決就原處分違反依法行政原則、及法律 保留原則等原則性法律見解、及理由不備、理由矛盾等處,均未加以糾正,顯有 違背法令云云。經核與首揭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要件不相符合,依法不應許可 ,其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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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