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巫依芳
被 告 林謝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8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 年9 月26日下午5 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萍
書記官 吳昕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昕韋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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