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6年度,679號
TNEV,106,南小,679,2017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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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原   告 蔡啟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清德王展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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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