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原 告 蔡啟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清德、王展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