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527號
上 訴 人 蔡啟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瑞琴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