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6年度,1024號
TNEV,106,南小,1024,2017091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024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弘明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80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1/1頁


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