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1067號
TNEV,105,南簡,1067,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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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67號
原   告 翊將彩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山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被   告 達人派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以璇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9 月27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庭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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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人派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將彩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