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69號
聲請人即
抗 告 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
務事件,對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69
號確定裁定(另對本院100年11月17日100年度訴字1554號裁定、
101年7月5日101年度訴字第632號裁定及106年7月26日101年度訴
字第1135號裁定由本院另行裁處),於106年2月23日提起人事行
政「法院管轄恆定」之抗告。經核聲請人即抗告人對已確定之裁
定提起抗告,應視為聲請再審,爰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
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