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0號
106年度訴字第767號
106年度訴字第827號
106年度訴字第601號
原 告 詳附表一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李應元(署長)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董彥苹 律師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代 表 人 趙紹廉(局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開發單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辦理臺北捷運安坑線環境 影響說明書(以下簡稱環說書),前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下簡稱環保署)審查有條件通過,經該署以民國92年7月7日 環署綜字第0920048553號公告審查結論,並以92年10月14日 環署綜字第0920073007號函同意備查臺北捷運安坑線環說書 (定稿本)後,以105年2月26日環署綜字第1050012218號函 備查開發單位變更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其間,新北市 政府配合新北市新店地區及安坑地區都市計畫進行通盤檢討 ,並持續推動安坑輕軌建設計畫,完成臺北捷運安坑線路線 規劃及沿線周邊土地整體開發計畫之綜合規劃工作,由新北 市交通局提出安坑線輕軌運輸系統(原臺北捷運安坑線)環 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路線型式、車站、機 廠位置及土方數量變更)(以下稱系爭環差報告),由交通 部核准後,於104年10月28日以交總字第1045014426號函轉 送環保署審查。經環保署分別於104年12月16日及105年4月 21日召開系爭環差報告專案小組第1次及第2次審查會議,並 提經105年7月27日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 稱環評委員會)第300次會議決議,系爭環差報告審核修正 通過,該會議紀錄並由環保署以105年8月10日環署綜字第10 50064651號書函檢送參與會議之環評委員會委員、機關、單
位及代表。環保署復於105年8月11日以環署綜字第10500653 00號函(下稱原處分)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系爭環差 報告經環評委員會第300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並說明後續 應辦事項,原告等認原處分有所違誤,分別提起訴願,均經 行政院訴願決定(詳附表二)駁回,原告等分別提起行政訴 訟。查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係本件開發單位,本院因認本 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開發單位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依首 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院承辦106年度訴字第840號、106年度訴字第767號、10 6年度訴字第827號及106年度訴字第601號行政訴訟事件之原 告(詳如附表),均係對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 環保署)105年8月11日環署綜字第1050065300號函不服而提 起行政爭訟,且上開案件均涉及相同被告、開發單位亦均為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爰為訴訟程序經濟併裁定之,附予 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