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06號
原 告 許潘秀菊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 律師
陳品先
董仲凱
參 加 人 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葉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之合法 建築物及其坐落土地臺北市萬華區萬大段一小段第569地號 之所有權人。系爭房地位於被告民國89年6月26日公告劃定 「萬華區西園國小南側更新地區」範圍內。嗣參加人於100 年11月30日自辦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聽會,於101年3 月19日擬具系爭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擬訂臺北市萬 華區萬大段一小段519-2地號等3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及權利變換計畫案」)向被告申請報核,經公開展覽期間、 公辦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聽會及聽證後,再經臺北市 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104年7月13日第208次審議會、 104年11月2日第221次審議會同意依決議意見修正後通過, 被告於106年4月18日依上開審議會決議以府都新字第105303 54902號函為准予核定實施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 服,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查參加人為本件都市更新案之實 施者,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茲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 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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