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786號
TPBA,106,訴,786,2017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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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6號
上 訴 人 鼎溙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文源(董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86號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
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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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溙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