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691號
TPBA,106,訴,691,20170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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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1
抗 告 人 徐炳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
月2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 業於106年8月17日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72頁)。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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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