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9號
原 告 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程思一(董事長)
原 告 劉文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
代 表 人 林佳裕(分署長)
訴訟代理人 蔣中文
李貴芬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9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 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 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緣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下稱移送機關)以原告劉文標、 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安公司)滯納地價稅及 房屋稅等,自民國90年6月起陸續移送被告執行(劉文標執 行案號:90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00006716號;長安公司執行 案號:99年度房稅執專字第00080539號)。長安公司因有未 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坐落於劉文標之土地上,而2位原告欠繳 稅捐金額合計逾7,000萬元,被告乃將2位原告之不動產合併 拍賣,並分甲、乙、丙3標,甲標土地211筆及建物6筆、乙 標土地33筆、丙標土地5筆,共計土地249筆及建物6筆。惟 經105年4月27日第1次拍賣、105年5月16日第2次拍賣、105 年6月1日第3次拍賣仍未拍定,被告即於105年6月1日進行特 別變賣程序之應買公告,嗣因移送機關申請減價拍賣,被告 爰定於105年7月27日進行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並將分標 內容調整為甲標土地206筆、乙標土地5筆及建物6筆、丙標 土地33筆、丁標土地5筆,後經債權人申請延緩執行,被告 於105年11月15日更正特別變賣程序之應買公告並定於105年 11月16日重行進行減價拍賣程序(下稱系爭拍賣程序)。系 爭拍賣程序之拍賣結果為甲標由抵押權人聲明承受;乙標由 第三人陳慶鴻得標,所得金額並於105年12月19日及20日實 施分配程序;其餘丙、丁標則無人應買。原告不服拍賣程序
,於105年11月24日以「民事聲請撤銷拍賣狀」向被告請求 撤銷系爭拍賣程序,被告則於105年12月2日以竹執平90年地 稅執特專字第00006716號函(下稱原處分)復否准。原告不服 ,循序聲明異議及提起訴願,復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
三、經查,本件被告作成原處分,就原告請求撤銷被告90年度地 稅執特專字第6716號、99年度房稅執專字第80539號等行政 執行事件105年11月16日甲標由抵押權人陳慶鴻、曹來春、 林桂馨及李勁傑共同承受,乙標由陳慶鴻拍定之程序,不予 准許。復原告以與乙標拍定人陳慶鴻間,就拍賣標的物違反 法律強制規定,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提起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新竹地院刻以106年度重訴字第 79號民事訴訟事件審理中,有新竹地院106年8月16日新院千 民勤106重訴79字第020554號函及原告聲請裁定停止狀在卷 可稽,為求訴訟經濟,避免重複調查之勞費及裁判歧異,乃 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本件於另案訴訟終結 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吳 俊 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 淑 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