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滝波範男
訴訟代理人 侯昌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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