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六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犯罪事實欄第六行之「陳純銘」為「甲○○」及於犯 罪證據欄補充:㈤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