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41號
TPBA,106,訴,41,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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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黃筠唐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林洲民(局長)
訴訟代理人 汪海淙
劉建佑
 何嘉福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4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 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 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 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緣被告以原告擅將位於臺北市○○區○○路000號0至0樓建 築物(下稱系爭建物),經營「神農男女舒壓館」,作為性 交易服務場所使用,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於民國 105年4月29查獲,認原告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 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 定,以105年8月4日北市都築字第10536538100號函(下稱原 處分),勒令停止違規使用。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 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原處分係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於105年4 月29日凌晨0時10分許,在系爭建物內原告經營之「神農男 女舒壓館」,查獲女子杜利萍涉嫌為男客江智欽為全套性交 易,乃以105年7月28日北市警中分行字第10532829400號函 檢送相關資料通知被告依職權處理。上開分局並就「神農男 女舒壓館」之負責人即原告黃筠唐、櫃檯陳文琪涉犯刑法妨 害風化罪,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偵辦,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14號刑事訴訟案件 審理中。查該刑事訴訟被告黃筠唐陳文琪均否認犯罪,對 於該案諸多爭點爭執甚巨,有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100 30號偵查卷宗影本、本院106年6月6日電話紀錄可參(本院 卷第99頁),此乃涉及原告是否違反都市計畫法之關鍵事項



。又行政爭訟事件固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本院59 年判字第410號判例參照),惟本件判斷爭點所憑既為前述 事實及相關證據,尚由臺北地院刑事庭審理中,為避免重複 調查之勞費及裁判歧異,故本院認於前開刑事案件終結前, 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吳 俊 螢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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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