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1180號
TPBA,106,訴,1180,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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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80號
原 告 陳韻琪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 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 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 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 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1項、第2項及第1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民國103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103年度 列報其姊蔣琇珺及其他親屬張川、尤宸瑋尤珮珊等4人免 稅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120,000元;104年度列報其姊蔣琇珺及其他親屬尤宸瑋、尤 珮珊等3人免稅額合計255,000元、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213, 600元,分經被告所屬大同稽徵所以上開扶養親屬及租金支 出扣除額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核定原告103年度綜合所得 稅總額1,062,019元,綜合所得淨額680,072元,應補稅額 18,463元;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893,255元,綜合所得淨 額420,255元,應補稅額18,143元。原告就被告否准其認列 上開103及104年度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不 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不服被告否准103及104年度之其他親屬免稅額及 房屋租金扣除額部分,該2年度應補稅額分別為18,463元及 18,143元,合計為36,606元,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核屬關 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40萬元以下者。是依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本件屬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之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萬華區中華



路1段2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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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