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93年度,740號
SLEV,93,士小,740,200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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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小字第七四0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 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之規定,僅記載 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劉文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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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