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小字第四О二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複 代理 人 乙○○
被 告 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訴訟代理人 洪崇仁律師
吳尚昆律師
陳國平
右當事人間違反專利法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 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六有明文規定。二、查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專利權,而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其起訴時訴之聲明僅請求 被告給付新台幣一元,本院並依其請求之金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惟因原告是否 一部請求有所不明,且其如屬一部請求是否同意就餘額不另起訴請求,亦有不明 ,本院乃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開庭闡明,並籲請原告一週內具狀陳明。 茲據原告具狀陳明其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一元,乃一部請求,並未同意就餘額不另 起訴請求,核其訴訟違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六之規定,為法所不許 ,應認其起訴不合法,爰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理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夏珍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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