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救字,106年度,75號
TPBA,106,救,75,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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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陳韻琪
相 對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80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 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及第229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次按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民國103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103年 度列報其姊蔣琇珺及其他親屬張川、尤宸瑋尤珮珊等4人 免稅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房屋租金支出扣除 額120,000元;104年度列報其姊蔣琇珺及其他親屬尤宸瑋尤珮珊等3人免稅額合計255,000元、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213,600元,分經相對人所屬大同稽徵所以上開扶養親屬及 租金支出扣除額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核定聲請人103年度 綜合所得稅總額1,062,019元,綜合所得淨額680,072元,應 補稅額18,463元;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893,255元,綜合 所得淨額420,255元,應補稅額18,143元。聲請人就相對人 否准其認列上開103及104年度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房屋租金支 出扣除額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駁回,聲請人仍不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180號) 請求撤銷復查決定,並聲請訴訟救助。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不服相對人否准103及104年度之其他親屬 免稅額及房屋租金扣除額部分,該2年度應補稅額分別為18, 463元及18,143元,合計為36,606元,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核屬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40萬元以下 者。是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本件屬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所在地之管轄法院為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並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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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