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92年度,289號
OLEV,92,員簡,289,200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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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員簡字第二八九號
  原  告  乙○○
        丙○○
        戊○○
        丁○○
        己○○
右原告(即庚○○之承受訴訟人)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左: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参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参仟柒佰
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該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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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