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員簡字第二八九號
原 告 乙○○
丙○○
戊○○
丁○○
己○○
右原告(即庚○○之承受訴訟人)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左: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参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参仟柒佰
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該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