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1814號
TPBA,105,訴,1814,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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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14號
原 告 薛宇欽
薛宇翔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嘉鳳
被 告 銓敘部
代 表 人 周弘憲(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淑芬
 歐陽文翔
  賴威志
上列當事人間撫卹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 第1 項) 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第2 項) 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 、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 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已故偵查佐薛貞國之 遺族,薛貞國於103年9月14日死亡,其撫卹案經該大隊103 年10月27日函報被告,擬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2 款所定「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之規定,辦理 因公撫卹;經被告以薛貞國遺族申請之因公撫卹案,允先按 病故給卹標準核給撫卹金,至於申請因公撫卹加發卹金部分 ,須俟依規定完成審查作業後,再另案辦理。原告黃嘉鳳不 服,於105年8月22日經由被告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提起復審,並以105年8月18日訴願書向考試院提起訴願,經 該院105年8月23日考臺訴字第1050006072號書函,將訴願書 移請保訓會依復審程序辦理,經復審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105年度訴字第1814號撫卹事件,因有刑 事訴訟牽涉本案之裁判,而該刑事訴訟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 院刻以105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審理中,聲請人即原告狀請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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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