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3年度,608號
CLEV,93,壢簡,608,200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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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六○八號
  原   告 丁○○○○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前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與訴外人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訂定借 據而向該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四十五萬元,富邦銀行並就上開借款與原告投 保同額之信用保險契約。嗣被告就其所借得之上開借款並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 尚積欠三十一萬一千四百零三元,及其中二十九萬二千五百元自九十二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二年八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還。富邦銀行乃依上開 信用保險契約之約定,向原告請求理賠,經原告依約賠付損失及追償費用予富邦 銀行,該銀行乃將其對被告之系爭欠款返還請求債權讓與原告。嗣被告於前揭違 約後,雖另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償還部分欠款,惟仍積欠八萬四千六百一十元之 本金,及自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七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下稱系爭欠款)未還。爰以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被告,作為上開債權 讓與通知被告之意思表示,而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上開系爭欠款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院前依原告之聲請,以本院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三四一六號支付命令,命被 告給付原告系爭欠款予原告收受。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依法視為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合先敘明。(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起訴原係請求被告給付三十一萬一千四百零三元,及其中二十九萬二千 五百元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七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嗣於本件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請求之金 額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八萬四千六百一十元之本金,及自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前揭借據、富邦個人小額信用 放款信用保險要保書、債權讓與契約書、理賠金額計算表、丁○○○○險股份 有限公司債務清償結算單各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到場,僅於前揭 聲明異議狀內陳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而未舉證證明其抗辯之理由依據, 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前揭證物,認原告本件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金餘額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核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之案件,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得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沈豔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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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