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八二二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賴興源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柒佰壹拾壹元,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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