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7號抗 告 人 王昀涵兼法定代理人 王政中 何美嬋上列抗告人前以臺北市文山區實踐國民小學、臺北市文山區公所、臺北市文山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吳美慧、王博弘、施又誠、宋佳徵、龔香如、葉貴沙、苗祺敏、蔡培林、左忠文、柯玫如、湯志民、李慧銘等人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其後復追加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江美彥、于保雲、黃進能、謝雅惠、陳宇聖、陳茜茹、王榮璉、黃心怡、張正欣、游夙君、黃詩雯、呂倩如、林虹伊、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北市立實踐國民中學、蔡嘉容、蔡帛娟、謝惠蓉、楊昊韋、賴惠洳、廖純英、鍾德馨、黃淑美等人為被告,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部分起訴及訴之追加,抗告人則於106年9月18日提出行政訴訟異議二十一狀,表示本院於106年9月6日所為裁定應予廢棄,核係對本院上開駁回裁定表示不服,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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