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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1477號
TPBA,104,訴,1477,20170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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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7號
抗 告 人 王昀涵
兼法定代理人 王政中
  何美嬋
上列抗告人前以臺北市文山區實踐國民小學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臺北市文山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吳美慧
王博弘施又誠宋佳徵龔香如葉貴沙苗祺敏蔡培林
左忠文柯玫如湯志民李慧銘等人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其後復追加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江美彥于保雲
黃進能謝雅惠陳宇聖陳茜茹王榮璉、黃心怡、張正欣
游夙君黃詩雯呂倩如林虹伊、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臺北市立實踐國民中學、蔡嘉容蔡帛娟、謝惠蓉、楊
昊韋、賴惠洳廖純英鍾德馨黃淑美等人為被告,嗣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9月6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部分起訴及訴之追加,
抗告人則於106年9月18日提出行政訴訟異議二十一狀,表示本院
於106年9月6日所為裁定應予廢棄,核係對本院上開駁回裁定表
示不服,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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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