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訴字第4號
原 告 釔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乙菲
被 告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開蓮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梅文欣律師
複代理人 廖純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 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零玖拾柒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事項:
一、按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非 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外國公司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訟之代理人,並 以之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負責人。外國公司經認許後, 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與中華民國公司同,公司法第371 條、第372 條及第375 條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係經濟部認許之台灣分公司,且已指 定鄒開蓮為我國境內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此有外國公司認 許事項變更表、變更登記表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2頁至第 95頁),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 管轄,與我國公司相同,應有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其法 定代理人則為鄒開蓮。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第3 款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287,429 元;嗣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行言詞辯 論程序時,變更聲明請求:㈠確認雙造合約存續,被告須恢 復原告商店正常運作。㈡被告應自103 年11月中止原告商店 網站起至重新上架日止,按日給付營業中止造成之損害賠償 2,025,127 元;並追加損害賠償至原告商店恢復正常運作止 。㈢被告應於超級商城首頁刊登道歉啟事28個月,且道歉內 容及放置位置須經原告同意,經核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 且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於101年4月17日簽訂為期2年之「Y ahoo!奇摩超級商城商店合約」(下稱系爭契約),再於103 年5月延續系爭契約至104年5月,詎被告於103年10月27日來 函誣指原告處理消費者廖敏姈訂單編號YZ0000000000000號 (下稱系爭訂單)退貨之事時,要求該消費者退貨並自行寄 回商品,而違反系爭契約第7 條之逆物流約定;惟就算系爭 訂單退貨案為真,原告已委託被告全權處理逆物流業務,被 告應協助消費者處理逆物流事宜,原告無從違反逆物流約定 ;又因被告客服單位不願意主動協助系爭訂單消費者處理後 續之退貨事宜,因而轉由原告自行處理,亦符合系爭契約第 7條約定「甲方(即被告)認定無法使用逆物流之服務」一 情,原告自無任何違約情事。再者,雖然系爭訂單消費者並 未提出換貨轉退貨之申請,惟就算該消費者提出此申請,原 告亦得依商店後台操作手冊選擇「換貨轉退貨(不派車取貨 )」,而完全毋須被告提供逆物流服務,自然無違反逆物流 服務約定之可能。詎被告竟以原告違反逆物流服務之約定為 由,於103年10月27日發函通知原告而片面終止系爭契約, 並自103 年11月下架原告在Yahoo!奇摩超級商城架設之zero .com商店,造成原告營業中斷,商譽受損,原告自得請求被 告賠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2,025,127 元(營業中斷28個月損 失2,019,698元+尚未執行之廣告費5,429元=2,025,127 元 ),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確認雙造合約存 續,被告須恢復原告商店正常運作。㈡被告應自103 年11月 中止原告商店網站起至重新上架日止,按日給付營業中止造 成之損害賠償2,025,127 元;並追加損害賠償至原告商店恢 復正常運作止。㈢被告應於超級商城首頁刊登道歉啟事28個 月,且道歉內容及放置位置須經原告同意。
三、被告則辯以:
依系爭契約之約定,原告就其商店所上架之商品,應依消費 者保護法規定,提供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解約退貨之 鑑賞期服務,並應遵循逆物流服務之約定,於消費者有解約 退貨之需求時,委由被告處理收取退貨事宜,不得要求消費 者自行寄回商品。詎被告客服中心於103 年10月9 日接獲消 費者廖敏姈投訴,表示原告於103年9月22日寄出之商品有瑕 疵,廖敏姈即於同年月25日透過超級商城退換貨申請系統向 原告申請換貨,嗣原告於同年10 月6日寄出換貨商品,廖敏 妗仍發現商品存有瑕疵,即於同年10 月8日透過LINE通訊軟 體告知原告,原告竟要求廖敏姈退貨自行將商品寄回,即已 違反系爭契約之逆物流服務約定。被告於103年10月9日接獲 廖敏姈投訴後,遂由被告客服人員電告原告上情,原告竟稱
系爭訂單已過退貨時效而須由消費者自行寄回,且不同意被 告派物流廠商向廖敏姈收取退貨商品。經被告於103 年10月 17日以書面通知原告於7 日期間內改善而未果,遂認原告違 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及系爭契約逆物流服務之約定 ,而於同年10月27日依系爭契約第18條第1項第3款約定發函 通知原告終止系爭契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訂單消費者廖敏姈於103年9月22日收到向原告在Yahoo! 奇摩超級商城電子商務平台架設之zero.com網路商店訂購之 「二件五折」商品後,於同年9 月25日透過超級商城退換貨 申請系統向原告申請將其中一件有瑕疵之商品換貨,原告嗣 於同年10 月6日寄出換貨新品,惟廖敏姈收貨後仍認新品有 瑕疵,即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原告上情,並向被告投訴。被 告客服人員於同年10 月9日、13日電聯原告溝通廖敏姈投訴 之事,嗣於同年10 月17日發函要求原告於函到7日內改正違 反逆物流服務約定之行為,再於同年10月27日發函原告並終 止系爭契約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首堪認定。 ㈡原告主張其無要求消費者廖敏姈退貨將退貨新品自行寄回, 且原告已授權被告處理逆物流業務,原告並無違反系爭契約 逆物流服務之約定等情,為被告否認並以前情置辯,是本件 爭點厥為:原告於消費者廖敏姈告知換貨商品仍有瑕疵時, 有無要求廖敏姈退貨並自行寄回商品?原告倘有要求廖敏姈 退貨並自行寄回商品,是否即違反系爭契約逆物流服務之約 定?被告終止系爭契約是否合法?茲分述如下。 ㈢按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 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 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郵購或訪問 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 後7 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消費者保護法第2 條第10 款、第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種類物買賣之 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另行交付物瑕疵之物後,出賣人就另行交 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此觀民法第364條第2項規定即明; 又依系爭契約第7 條約定:「一、乙方(即原告)同意自行 處理出貨予其消費者及其他非本條第二項所約定之逆物流服 務事宜。二、若消費者有解約退貨之需求時,為統一處理退 款事宜,乙方同意除經甲方(即被告)認定無法使用逆物流 服務之情形外,應委由甲方處理乙方之消費者透過商城申請 解約退貨之收取退貨事宜(以下簡稱逆物流服務)。逆物流
費用之計算,依逆物流需求發生時商城公告之費率為準,如 需調整,甲方應事先通知乙方或於商城公告。乙方同意應給 付其使用逆物流服務所生之費用(即物流服務費)予甲方。 三、乙方認知並了解甲方係依據乙方申請開店服務時所填寫 之商品種類認定其全店所銷售之商品是否可使用逆物流服務 (詳請洽甲方業務人員)。若乙方所銷售之商品事後有變更 而致甲方合作之物流廠商不提供逆物流服務者,乙方仍應自 行負擔相關逆物流事宜。甲方並得隨時視乙方所銷售之商品 是否變更致屬本條第二項應委由甲方處理乙方逆物流服務者 ,而即時調整之。」;系爭契約第18條第1項第3款約定:「 任一方違反本合約,經他方以書面定七日以上之期間通知改 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未違約方得終止本合約。 」;系爭契約附件商店作業規範:「二、訂單作業(四)退 貨作業1.鑑賞期:乙方商店所上架之商品,均應依消費者保 護法之規定,提供消費者自到貨之次日起七天之鑑賞期。惟 為系統處理之便利性,前開鑑賞期,乙方同意依商城之系統 設定為準,亦即,自出貨日之次日起算十個日曆天。但若消 費者可證明其未於出貨日之次日起算第三天收受商品者,鑑 賞期亦隨之順延至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期間;若消費者 因商城系統設定之因素,無法線上申請解約退貨時,乙方仍 應依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處理,不得拒絕。2.乙方未能妥善 處理消費者退貨相關適宜,經甲方限期催告後仍不履行者, 視同違約,甲方得依本合約相關約定處理外,並得拒絕支付 該筆貨款予乙方;如已支付,甲方得自其於應付乙方貨款中 扣抵或逕行向乙方要求返還。(五)換貨作業:乙方於接受 消費者通之次日起七個工作天完成更換新品之事宜,並將新 品送交消費者完成換貨作業;前述換貨衍生之一切費用,需 由乙方自行負擔,若消費者不願更換而有其他主張時,亦由 乙方自行負擔一切費用。」。準此,消費者廖敏姈透過被告 架設之電子商務平台向原告經營之網路商店購買商品,倘有 瑕疵並經廖敏姈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後,原告依法仍應 就另行交付之物負瑕疵擔保責任,廖敏姈並得於收受新商品 後七天鑑賞期內退回商品,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而廖敏姈 認原告另行交付之新商品有瑕疵而欲退貨時,依兩造約定仍 應由被告提供之逆物流服務收取退貨,又消費者倘無法線上 申請解約退貨時,原告仍應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在消費者 得享有七天鑑賞期內不得令消費者負擔任何費用而無條件退 貨,倘原告違反前開法律規定而未能妥善處理退貨相關事宜 ,被告即得依約於催告改善未果後終止系爭契約。 ㈣經查:
1、消費者廖敏姈於103年10月8日使用LINE通訊軟體向原告表示 換貨新品仍有瑕疵後,被告於同年10 月9日即回覆:「您退 貨吧,請將商品寄回新北市中和區102 號14樓,謝謝,如果 您要退貨,請把兩件品包裝和標籤包裝完整退回」等語,有 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可證(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60頁) 。而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上開LINE對話紀錄確為原告與廖 敏姈間之對話,且該LINE對話紀錄所提及之「新北市中和區 102號14樓」為原告之收貨地址等情(見本院卷第154頁、第 155頁背面 ),足認被告辯稱原告於消費者廖敏姈告知換貨 新品有瑕疵時即要求該消費者自行將退貨商品寄回一節為真 。
2、再參諸本院於106 年8月1日當庭勘驗原告與被告客服人員於 103年10月9日、同年月13日之通話內容略以: 「雅虎:因為她是說她收到的是袖子有染色,然後這個商品目 前新的換貨商品還在她那邊,還沒有收回來嘛? 釔蓁:對。
雅虎:然後所以她是這個染色的商品想要換。所以妳有提供 她Line,她都是用Line或者是信件的方式跟您聯繫嗎 ?
釔蓁:我今天有看到Line,她有留Line給我,然後我就跟她 講說,不然妳退好了,那妳退就是兩件一起退,因為 妳是有優惠…
雅虎:喔!所以妳有請她…
釔蓁:所以我有跟她講說,因為妳是優惠商品,那妳就兩件 一起退,妳不要一件退,因為妳一件退,妳另外一件 還要補差價,我相信以她的個性,斤斤計較個性可能 覺得不合適,所以我就想說不然妳兩件都退,可是有 一個前提就是兩件都完整,就是妳那個…
雅虎:但是因為退貨其實都是由商城派車,要請您這邊將… 釔蓁:她已經超過那麼多時間,已經不能退了阿! 雅虎:對!因為她顧客她那邊是沒有辦法自行申請退貨的, 所以您的意思是說您同意讓顧客退,但運費要她自行 負擔是嗎?
釔蓁:已經超…我跟妳講已經超過,我跟妳…我這樣說好了 啦,如果要按照消保法的程序來走的話呢,就是她買 兩件嘛,那另外一件因為一直都有瑕疵,那我同意, 好,沒關係我們這邊吸收,妳認為有瑕疵妳退沒關係 ,但妳退之後,另外一件優惠妳就要補差價。
雅虎:妳是說她要補另外一件,因為原本是半價,所以她就 補回那個半價的費用?
釔蓁:對,因為那是兩件的優惠,兩件半折而不是一件半折 ,所以我同意她如果說按照程序來講就是讓她另外一 件退,我們都是都沒有問題,然後那件就是要補差價 ,那個…
雅虎:那您今天在Line上面請顧客兩件都退的意思是什麼呢 ?
釔蓁:兩件都退的意思就是說,因為她如果…因為以這麼斤 斤計較的消費者的心理狀態來講,她一定不會願意接 受退一件,可是另外一件原本的半折就變成要全折, 她一定會斤斤計較那一兩百塊,那既然這樣我就跟妳 講說不然妳就兩件都退,因為妳兩件都退的話…因為 本來就是兩個一個pack age的嘛,那妳就是兩件都退 ,兩件都退妳運費妳就寄回來這樣子阿,如果…因為 妳…她認為她寄回來她又虧損了運費,那我心裡想說 我貨在妳那邊,妳都穿幾次了,上面都有妳的味道了 ,我都還不計較了,妳還跟我在計較那些,而且她有 跟我講說那運…阿算了,不要…反正就是按照程序走 。我覺得這個案子,既然她已經講到這樣,就依照消 保法的程序來走,對我來講是比較safe的,那如果她 有誠意要跟我談,她來跟我談,我ok,我很open,但 是她如果說走消保法的程序,我接受,因為我們沒有 對她怎樣阿,她換貨我們連錢都給她了,她還想怎樣 ,我們…乾脆她用一百塊來買一萬塊的東西算了,沒 有這麼好的事情。
雅虎:因為其實我們也是開門做生意,我們當然也是希望所 有的顧客的爭議的部分都可以完善地做解決,所以我 們才希望… 」等語;
「雅虎:所以您的意思是說…
釔蓁:這件事情非常簡單,一個五百塊東西,她如果要這樣 吵,我不知道她到底是窮到什麼程度,如果是這樣的 話,妳就跟她講說以後不要再消費這家商品了,這家 店了,請她不要再來了,我們也不會再開放讓她買東 西,妳就叫她不要再來好了。
雅虎:那因為其實商城這邊有提供退貨的服務,那退貨應該 是由商城派車做取回,而不是由顧客自行做寄回,除 非顧客要求…
釔蓁:可是她已經錯過了退貨的時間。
雅虎:但是妳這邊不是有提供單退的方案給顧客嗎? 釔蓁:單退?沒有阿,我不同意阿,我為什麼要單退?誰同 意的?
雅虎:您之前有說,如果顧客單退的話,需要補活動差額? 釔蓁:可以阿!這可以阿!可以阿!
雅虎:對!但是這個退貨異常的部分應該是後續您再自行跟 店家…不好意思,自行跟顧客聯繫做處理,但是退貨 的部分都是由商城這邊做取件的。
釔蓁:誰規定的?誰規定的?
雅虎:我們的規範,合約規範裡面有說明阿!
釔蓁:沒有這樣的規範阿,第一個她時間已經超過了,如果 說她要循系統上面的規定,她就按就好了,就不用打 電話給我啦!
雅虎:好!我了解了!那關於您的狀況我會再跟公司反映… 釔蓁:但是我告訴妳喔,我不同意妳們開放喔,按照系統上 面…
雅虎:不好意思,因為店家沒有同意,我們這邊也不會幫顧 客申請退貨。」等語。
足認被告客服人員以電話向原告表明消費者退貨商品應依兩 造逆物流服務之約定,由被告向消費者取件,而不得要求消 費者自行寄回等情,惟遭原告明示拒絕被告開放線上申請退 貨系統以啟動逆物流服務等情明確。從而,原告主張其已授 權被告依兩造逆物流服務之約定處理本件退貨事宜,以及本 件已經被告認定為無法使用逆物流服務之情形等節,要與前 開事證不符,均難採信。
3、又原告另主張本件得依商店後台操作手冊選擇「換貨轉退貨 (不派車取貨)」,而無違反兩造間逆物流服務約定之可能 云云。然依原告所提出之Yahoo!奇摩超級商城商店後台操作 手冊所載換貨轉退貨(不派出取貨)之定義:「若消費者已 將商品退回商店或因其他原因不需派車取貨,即將換貨單結 案,並產生客服問題擔,通知客服做後續處理」等情(見本 院卷第142頁 ),可知前開退貨無須由被告派車取貨之情形 ,乃消費者申請換貨後而尚未收到換貨新品期間,欲改為退 貨時,倘有商品已退回商店而無再向消費者取件等例示情況 ,始有「換貨轉退貨(不派車取貨)」選項之適用。而本件 既非消費者於換貨期間轉為退貨之個案,消費者欲退貨之商 品亦尚未寄回原告商店,原告執以前情主張其未違反兩造間 逆物流服務之約定,顯屬無稽。
4、綜前各情,消費者廖敏姈向原告表示換貨商品仍有瑕疵時, 原告即告以將退貨商品自行寄至原告收貨處所,嗣經被告客 服人員電聯原告並表示退貨商品依約應由被告提供逆物流服 務向消費者取件,而不得請消費者自行寄回時,原告亦表明 不同意被告開放線上退貨系統以開啟逆物流服務,則原告違
反兩造間逆物流服務之約定一節要屬明確,且原告要求消費 者自行寄回退貨商品而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復 經被告發函催告原告改善前開違約行為而未果,亦屬違約, 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8條第1項第3款終止系爭契約,堪認有據 。
五、基上所述,原告請求:㈠確認雙造合約存續,被告須恢復原 告商店正常運作。㈡被告應自103 年11月中止原告商店網站 起至重新上架日止,按日給付營業中止造成之損害賠償2,02 5,127 元;並追加損害賠償至原告商店恢復正常運作止。㈢ 被告應於超級商城首頁刊登道歉啟事28個月,且道歉內容及 放置位置須經原告同意,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至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 6 年8 月7 日具狀所提出攻擊防禦部分,此乃言詞辯論終結 後所為,是本院不予審酌,附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4,097元
合 計 24,097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