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75號
原 告 何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
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5,7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