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775號
TPEV,106,北補,775,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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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75號
原   告 何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
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5,7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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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