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767號
TPEV,106,北補,767,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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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67號
原   告 黃智偉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黃懷瑩律師
被   告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郭紹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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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