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67號
原 告 黃智偉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黃懷瑩律師
被 告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郭紹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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