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760號
TPEV,106,北補,760,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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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60號
原   告 孫永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子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柒拾柒
萬陸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零肆佰陸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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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