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47號
原 告 楊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
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萬2,984 元(⒈薪資4 萬3,350 元、⒉年終獎金15
萬3,000 元、⒊特休假未休離職轉換現金2 萬2,950 元、⒋勞工
退休金3 萬3,684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惟其中
薪資4 萬3,350 元部分,具有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規定,此部分暫免徵收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之半數即
500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60 元(計算式:2,
760 元-500 元=2,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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