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3年度,4112號
KSEV,93,雄簡,4112,200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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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四一一二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吳宏德
        邱建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東縣卑南鄉泰安村泰安二二○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榮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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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