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3年度,3337號
KSEV,93,雄簡,3337,2004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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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三三三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三三三七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
日上午九時三十八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洪榮家
  法院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合作金庫 銀行高雄分行票號 FY0000000號,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面額為新 臺幣三十七萬八千一百元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郭育秀
法 官 洪榮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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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