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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9990號
TPEV,106,北簡,9990,2017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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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990號
原   告 詹采昀
被   告 鴻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台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
二、查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 ,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6 年8 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9,112元。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8 月18日送達原告社 區管理委員會之受僱人黃國玲,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 迄未依限繳納,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揆諸前揭法 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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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