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陳靜慧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德
訴訟代理人 邱宏智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稱:訴外人趙淑媛前向新偕中建設公司 (下稱新偕中公司)買受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並由新階中公司提供新臺幣 (下同)二十 九萬元之無息貸款,並以系爭不動產,擔保訴外人趙淑媛對新階中公司負借款債 務,為新階中公司設定如附表所示抵押權 (下稱系爭抵押權)。嗣新階中公司將 對訴外人趙淑媛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被告公司,其後,訴外人趙淑媛已將清償其 對於被告所負之抵押債務,原告於民國 (下同)八十五年十一月間再向訴外人趙 淑媛買受系爭不動產,惟原告發現系爭抵押權登記未塗銷,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既已消滅,系爭抵押權,亦已不存在,原告自得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為此求為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又原告於起訴前,已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與 訴外人伍振益。
二、被告抗辯略稱:原告及訴外人趙淑媛並未清償系爭抵押債務,新階中公司於八十 餘年間發生財務危機,至九十一年間始向經濟部辦理停業,員工因未領薪資遂相 繼離職,相關文件未能妥善保存,該公司已積欠銀行甚多款項,即使當時對債務 人催討,對於新階中公司亦無實益,故被告未能保管有關債權之文件,不能歸責 於被告。若系爭抵押債務早已清償,抵押人自得於取得清償證明後立即辦理塗銷 手續,乃抵押人被告公司停業數年後方提起塗銷登記之訴,顯與常理不合,原告 顯係利用被告前曾停業之機會,不履行債務,以圖取得不當利益。參、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訴外人趙淑媛前向新偕中公司買受系爭不動產,並由新階中公司提供 二十九萬元之無息貸款,並以系爭不動產,擔保訴外人趙淑媛對新階中公司負借 款債務,為新階中公司設定系爭抵押權,嗣新階中公司將對訴外人趙淑媛之債權 及抵押權讓與被告公司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並有買賣契
約書附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可信為真實。三、按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係抵押權擔保債務之債務人本於原因關係對於登記抵押 權人之權利,或係所有權人本於所有權之排除侵害請求權對於登記抵押權人之權 利,此參照民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所定:「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 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 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及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定:「所有人對於 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 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之規定可知。惟如原非抵押權設 定契約之債務人,僅因受讓抵押物而成為抵押物所有人之情形,抵押物所有人既 非原因關係之債務人,其對於抵押權人僅有主張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之權利,此 項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與所有權不能分離,若該抵押物所有人於起訴前即已將抵 押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其對於抵押權人既無本於原因關係之請求權存在,亦無 主張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之餘地,當無對抵押權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權利。 本件原告並非系爭抵押權所由生之原因關係之債務人,且於起訴前即已將系爭不 動產移轉與訴外人伍振益,為原告所自認,參照上開說明,其對於被告並無請求 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權利。從而,原告本於塗銷抵押權登記請求權,求為判決 如原告訴之聲明,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 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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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收件日期│他項權利部│權利價值:│登記日期 │清償日期 │
│ │ │登記次序 │新臺幣\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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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潭子鄉│八十四年│四 │二十九萬元│民國八十四│民國八十五│
│頭家厝段二五│十一月二│ │ │年十二月六│年十二月一│
│之二0地號土│十四日 │ │ │日 │日 │
│地所有權應有│ │ │ │ │ │
│範圍一萬分之│ │ │ │ │ │
│二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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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物│收件日期│他項權利部│權利價值:│登記日期 │清償日期 │
│ │ │登記次序 │新臺幣\元│ │ │
├──────┼────┼─────┼─────┼─────┼─────┤
│臺中縣潭子鄉│民國八十│四 │二十九萬元│民國八十四│民國八十五│
│頭家厝段五七│四年十一│ │ │年十二月六│年十二月一│
│0六建號建物│月二十四│ │ │日 │日 │
│所有權全部( │日 │ │ │ │ │
│合共同使用部│ │ │ │ │ │
│分之應有部分│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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