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92年度,145號
HUEV,92,虎簡,145,2004090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一四五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許家生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三款規定,被告欠缺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先以裁定命原告補正;原告若逾期不補正
,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訴訟。因被告「林進山」已於訴訟進行中死亡,此被告已欠缺當
事人能力;又起訴書所列被告「甲○○」早已於起訴前之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死亡,自始欠缺當事人能力,將「甲○○」列為被告乃屬錯誤。茲限定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將資料檢送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終結本案
件,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林進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繼承人
  之全部最新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並聲明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聲明:林進
  山之繼承人應先就林進山之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二、撤回對「甲○○」之訴訟,追加其繼承人「黃林金花、林金英、林紀增、林美珠
  、林嫌」為被告,並聲明:黃林金花、林金英、林紀增、林美珠、林嫌等人應先
  就甲○○之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