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九五號
聲 請 人 錡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三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三五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庭
~B法 官 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
~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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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三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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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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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軍高雄總醫院附│中國農民銀行高│000000000│貳萬元 │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FAZ00三九一│ │
│ │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雄分行 │五0 │ │ │九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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