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喬設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喬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喬設公司)邀同被告丙○○○、乙○○ 、甲○○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十八筆共新台幣(下同)二百八十六萬元,借 款期間、金額均如附表所示,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利息依伊放款基準利率加年 息百分之二計算,嗣後隨該利率調整而機動計算,如逾期償付本息時,即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喬設公司於九十三年七月 十六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利率為年息 百分之五點九四三),尚積欠附表所示各筆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本 金部分共二百七十三萬元),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被告甲○○、乙○○、丙 ○○○係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令如主文所示等語。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本票各十八份、保證書、授信 約定書四份、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基準利率變動表及台灣地區各金融業支票存 款拒絕往來戶名冊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已視同自認,則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 債務,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 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
五年度第一四二六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 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 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亦有明文。本件喬設公司 因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尚 欠上述借款、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被告丙○○○、乙○○、甲○○為本件借 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規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B 法 官 蘇姿月
~B 法 官 蔡川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B 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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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金額│尚欠金額│ 借款期限 │利率 │利息(自左列之日起│違約金(自左列之 │
│ │ │ │ │(年息│至清償日止,按上開│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利率計算) │,逾期清償在六個 │
│ │ │ │ │ │ │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 │ │ │ │率百分之十,逾期 │
│ │ │ │ │ │ │清償在六個月以上 │
│ │ │ │ │ │ │者,其超過六個月 │
│ │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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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十萬元│十三萬五│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至│5.943%│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
│ │ │千元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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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十萬元│十三萬五│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至│5.943%│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
│ │ │千元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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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十九萬元│十九萬元│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5.943%│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
│ │ │ │至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 │日 │日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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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十九萬元│十九萬元│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5.943%│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
│ │ │ │至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 │日 │日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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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二十八萬│二十八萬│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至│5.943%│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 │五千元 │五千元 │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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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二十八萬│二十八萬│九十三年五月十八至九│5.943%│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 │五千元 │五千元 │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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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十二萬五│十二萬五│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5.943%│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
│ │千元 │千元 │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 │日 │日 │
│ │ │ │日 │ │ │ │
├──┼────┼────┼──────────┼───┼─────────┼─────────┤
│八 │十二萬五│十二萬五│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5.943%│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
│ │千元 │千元 │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 │日 │日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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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十六萬元│十六萬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5.943%│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
│ │ │ │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 │日 │日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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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十六萬元│十六萬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5.943%│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
│ │ │ │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 │日 │日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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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十六萬元│十六萬元│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至九│5.943%│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
│ │ │ │十三年九月四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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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十六萬元│十六萬元│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至九│5.943%│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
│ │ │ │十三年九月四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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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七萬五千│七萬五千│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至│5.943%│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 │元 │元 │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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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七萬五千│七萬五千│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至│5.943%│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 │元 │元 │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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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十二萬五│十二萬五│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至│5.943%│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 │千元 │千元 │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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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十二萬五│十二萬五│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至│5.943%│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 │千元 │千元 │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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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十一萬元│十一萬元│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5.943%│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
│ │ │ │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 │日 │日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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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一萬元│十一萬元│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5.943%│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
│ │ │ │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 │日 │日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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