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348號
KSDV,93,補,1348,200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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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四八號
  原   告 翔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伍仟叁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盧怡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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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