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二三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哲雄
訴訟代理人 劉玲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玖拾柒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
,應繳裁判費貳萬零陸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壹萬玖仟陸佰零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筑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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