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323號
KSDV,93,補,1323,200409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二三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哲雄
  訴訟代理人 劉玲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玖拾柒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
     ,應繳裁判費貳萬零陸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壹萬玖仟陸佰零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筑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