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238號
KSDV,93,補,1238,2004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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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三八號
  原   告 三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買賣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星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民事庭
~B法   官 蔡廣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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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和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