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三八號
原 告 三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買賣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星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民事庭
~B法 官 蔡廣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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