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二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保證責任鳳山信用合作社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零陸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
萬零捌佰玖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玖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民事鳳山庭
~B法 官 莊珮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