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228號
KSDV,93,補,1228,200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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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二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保證責任鳳山信用合作社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零陸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
     萬零捌佰玖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玖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民事鳳山庭
~B法   官 莊珮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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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