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一九號
原 告 富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嘉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貳仟伍佰柒拾叁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叁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洪 育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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