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1455號
KSDV,93,聲,1455,2004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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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五五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新瑞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新瑞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份起,其董 事長甲○○、常務董事黃清晏、董事許繼文、張伯壎、黃嘉忻鄒武鑑、吳佩玲 、劉宗明穆治宇蘇惠秋及監察人陳志傑、王珍珍等人,均陸續寄發存證信函 函予伊及經濟部請辭董事長及董監事職務,致相對人目前僅剩四名董事及一名監 察人,不足章程所定之半數(依相對人章程規定設董事十五人、監察人三人,惟 依董事及監察人資料,相對人之董事目前僅有十四人、監察人三人),董事會無 法有效行使職權及決議公司業務,董事間亦無法互選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且相 對人迄未辦理變更董監事登記,甲○○對外仍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恐使第三 人誤會致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之虞,而伊為相對人之董事,又兼具最大股東 ,倘相對人董事會遲未能行使職權,正進行之「大湖工商綜合區」之開發案將產 生延宕,使高雄縣政府撤銷相對人之開發權利或致開發期間經過而當然失效,而 損及相對人、全體股東、債權人與伊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任黃祖裕律師或林嫦芬律師為臨時 管理人,以代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 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 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法 人董事全部不能行使職權,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之請求,得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非 訟事件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亦有規定。是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需全部不能行使職 權或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利害關係人始得聲 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以代行董事之職權,法律規定甚為明確。倘董事長出缺 時,公司法皆定有處理與解決之方式,如公司法第八條、第二百零八條等。三、本件相對人原共有十四名董事,即上開甲○○等十人外,尚有訴外人黃麟翔、鴻 福水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聲請人等四人之事實, 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相對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資料在卷可稽,顯見除上 開甲○○等十名董事請辭外,尚有聲請人等四名董事,相對人之董事並非全部不 能行使職權,董事會仍可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意旨執行業務,並無聲請 人所主張董事會有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再參諸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一項 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



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 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 秩序,增訂本條俾符實際。」足知倘董事會之成員仍可正常召開行使職權時,即 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
四、再者,董事長辭職後,應迅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補選董事 長,在董事長未及補選出前,得類推適用同條第三項規定,由副董事長、無副董 事長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以利改選董事長會議 之召開,而相對人之董事長雖已辭任,然相對人尚有四名董事,則該四名董事在 董事長未及補選出前,既得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是尚難認本件有董事 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自與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要件 不符。況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之股東東方瑞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瑞百貨股份 有限公司、蘇惠珍蘇惠秋等人,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催告相對人之董事會及 監察人依公司法之相關規定召開股東會,因未獲置理,該利害關係人已於同年九 月十日報請主管機關經濟部之許可,准予召集股東臨時會(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 條參照),有上開利害關係人之陳述意見狀、股東名冊、存證信函及申請函等影 本可證,是在主管機關尚未回覆准否召集前,倘此時再選任臨時管理人,將有礙 於臨時股東會之召集及重新選舉董監事,就此而言,亦不宜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 理人,併予說明。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唐照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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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方瑞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瑞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