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四九三號
聲 請 人 茍彩煥
茍君煥
茍同煥
茍昇煥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茍迺彥(男,民國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生,生前住高雄市鼓山
區○○○路二○一四巷四一號十二樓之一)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死亡,聲請人開
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
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
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廖家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