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一五七八六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陳惠美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簽發之本票一張,內載金額新臺幣肆拾萬元
,到期日為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
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
款記載票據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
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三庭~B法 官 何清富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進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