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3年度,15786號
KSDV,93,票,15786,200409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一五七八六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陳惠美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簽發之本票一張,內載金額新臺幣肆拾萬元
  ,到期日為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
  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
  款記載票據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
  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三庭~B法   官 何清富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進行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