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446號
KSDV,92,重訴,446,200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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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四六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榮祥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捌拾萬零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玖拾叁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佰捌拾萬零伍佰叁拾柒元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聯勤第三0二廠於起訴後,其各項業務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已由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接管處理,而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已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伊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向被告榮祥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訂購「五十八吋 抗近紅外線純棉彩布二萬五千五百碼」(下稱系爭布料),供製作空軍迷彩野戰 服之用,總價新台幣(下同)二百九十三萬二千五百元,保固期間自八十九年一 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年七月十四日止,並約定其染色堅牢度需符合CNS8429L3150如 附表㈠所示之評級。詎該布料製成迷彩野戰服交付空軍單位使用後,竟發生穿洗 三週色澤由原綠色迷彩褪色呈現偏黃色,造成服裝顏色不一,影響偽裝效果及服 儀一致性,而系爭布料發生變褪色係在被告保固之期間,且經通知被告亦無法更 換符合約定等級之布料,顯係可歸責於被告而給付不能,致伊需重新另購布料、 僱工縫製迷彩服交付空軍單位使用及相關行政管銷費用,共受有七百十萬零四百 元損害(①購買系爭布料價金二百九十三萬二千五百元、②縫製衣帽及行政管銷 費用四百十六萬七千九百元),爰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六條、合 約書第二十三條、軍品保證書及民法物之瑕疵擔保之規定,請求擇一判令被告給 付上開款項。而聲明求為命: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七百十萬零四百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辯稱:系爭布料係經原告測試合格才辦理驗收,足見伊並無不完全給付之 情形,且該布料經訴外人亞東技術學院及中國文化大學分析結果,其「色變」係 導因原告所採 CMS-C-X0001規格未能符合空軍單位實際使用需求所致,與伊產製 過程無涉。況原告於九十年六月四日知悉系爭布料有瑕疵,遲至九十二年七月二



十五日才提起本件訴訟,已逾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六個月之除斥期間,且 原告既已同意減價收貨,即不得再主張解約返還價金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四、原告主張其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向被告訂購系爭「五十八吋抗近紅外線純棉彩布 二萬五千五百碼」布料,供製作空軍迷彩野戰服之用,約定其染色堅牢度需符合 CNS8429L3150如附表㈠所示之評級,總價二百九十三萬二千五百元,嗣於八十九 年一月間辦理減價收貨,減價金額為十三萬一千九百六十三元,原告共支付價金 二百八十萬零五百三十七元予被告,被告亦出具軍品保證書及品質保證切結書〔 註:因被告前二次交付之布料,經原告測試後發現未符合契約等級,乃退貨由被 告重整,嗣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三次交付之系爭布料,經聯勤測試處 檢驗仍有縮水經向、顏色色差淺綠色及耐光染色堅牢度等三項不合格,被告申請 減價收貨,經原告簽請上級核示,奉准減價十三萬一千九百六十三元辦理收貨〕 ,保固期間自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年七月十四日止,嗣該布料經製成迷 彩野戰服交付空軍單位穿洗使用三週後,於保固期間發生色澤由原綠色迷彩褪色 呈現偏黃色,造成服裝顏色不一,經通知被告重新換交合格之新品,惟被告表示 其無法補正與保證事項相符貨品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訂購軍品合約書 、軍品保證書、存證信函及中國紡織工業研究中心(下稱中國紡織中心)之鑑定 研究報告在卷可稽,則此部分事實,可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係依不完全給付(給 付不能)及瑕疵擔保之規定請求給付,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故本件之爭點應在於 :㈠系爭布料有無符合買賣契約之約定品質?㈡原告依據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可請 求賠償之金額為何?茲分述之。
㈠、系爭布料有無符合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品質? ⒈依系爭買賣合約書附件即系爭軍軍品規格「 CMS-C-X0001」第二條第十款之約定 ,可知系爭布料之染色堅牢度(按CNS8429L3150評級)需符合附表㈠所示,即布 料之耐洗變褪色需符合四級以上之標準。惟查,系爭布料經中國紡織中心以美規 「 AATCC16」方法試驗結果如附表㈡所示,其淺綠及深綠色之變褪色級數均未符 合四級以上之標準,而其鑑定意旨略以:「一、前言:純棉迷彩布抗近紅外線規 格( 8305YETJ86181),其主要品質要求,包括原料、成布紗織支、組織、幅寬 、長度、迷彩顏色與圖樣、縮水率、拉力強度、染色堅牢度、成品耐洗滌變褪色 、紅外線反射值、外觀、瑕疵等項目;以上品質要求與變褪色相關部分主要為染 色堅牢度與成品耐洗滌變褪色品質。本研究範圍僅就迷彩布之變褪色相關部分進 行評估。二、純棉迷彩布變褪色情況。㈠變褪色現象觀察:依聯勤 302廠提供織 布樣為梭織純棉迷彩布,迷彩顏色由黑、咖啡、深綠與淺綠四個顏色構成,四個 顏色中之深綠與淺綠有嚴重變褪色現象,本研究即針對此問題點,進行變褪色原 因分析及改善方法。㈡國軍部隊實際穿著純棉迷彩服之情況:依據聯勤 302廠對 部隊訪查變褪色結果:指出『士兵所穿著純棉迷彩野戰服顏色,在淺綠、深綠、 棕與黑四個色(系)中,以淺綠及深綠兩種顏色變褪色最嚴重,且已由淺綠色變 為趨向黃色,經訪查得知友軍部分弟兄洗滌方式有浸泡、刷洗、洗衣機洗、送洗 、日曬與陰乾等不同方式;又檢視口袋內面及衣領被背面,並無明顯變褪色情況 出現』。五、結論與建議:㈡純棉迷彩布變褪色原因分析結果如下:①純棉迷彩



布變褪色主要原因為日照:日照之下任何染料組合皆會有光變褪色的情況發生, 染料變褪色時會偏向何種光色,因各別染料及其組合而定。影響純棉迷彩布之耐 光牢度之因素,包括纖維材質、含濕率、空氣濕度、等及其他。此意即較濕的環 境,布料之耐光牢度愈惡化。故純棉迷彩布在濕環境下比乾狀態時之變褪色程度 大。②變褪色偏黃主要為淺綠色,其變色主要原因為Blue eating;『Blue eating』係指在黃綠系之混合色,中某些黃色染料,在受陽光照射後,會破壞耐 光的綠色染料,綠色染料消失後色調變得更黃。同一支染料或同一染料組合會因 為濃度高低差別而影響耐光牢度,在純棉迷彩布黑、咖啡、深綠、淺綠色之中, 淺綠色部分之變褪色程度較大,此因素要被考慮。③根據上純棉迷彩布變褪色原 因分析:在純棉迷彩布黑、咖啡、深綠、淺綠色之中,淺綠色部分之變褪色嚴重 (淺綠色最顯),顯然淺綠色之染料配方發生Blue eating,可從配方中之染料 調配上著手改善。㈢高耐日光牢度迷彩布量化可行性:聯勤 302廠提供之梭織純 棉迷彩布既已是量化型產品,在生產量化製程能力上應非問題點;回歸迷彩布變 褪色現象,迷彩顏色黑、咖啡、深綠與淺綠四個顏色中,黑、咖啡正常而深綠次 之,淺綠嚴重變褪色,解決之法可從配方中之染料調配上著手改善。」有買賣合 約書及中國紡織中心之研究鑑定報告可證。顯見系爭布料之淺綠色及深綠色之耐 光變褪色級數並未符合契約之品質,且依現有之技術,該瑕疵可從配方中之染料 調配著手改善。
⒉又本院另妥請中國紡織中心依系爭買賣契約所訂之CNS 3845 L3074方法(歐洲標 準)進行鑑定,經測試分析結果如附表㈢所示,亦即由系爭布料之「未用過已褪 色」衣服,其淺綠色部分之「耐光牢度」僅有三級;且「用過已褪色與原樣比對 」進行「變褪色」比對結果,「深綠色」之級數為二級,「淺綠色」之級數為一 級,「咖啡色」為二至三級;另就「未用過已褪色與原樣比對」進行比對,其「 深綠色」之級數為三級,「淺綠色」之級數為三至四級,均未符合系爭買賣合約 「四級以上」標準之事,亦有試驗報告可證。
⒊再者,無論本依歐規所訂之CNS 3845 L3074方法或上開⒉美規「AATCC16」方法 ,均可以用來評估織物之耐日光堅牢度,兩者測試所得之牢度評級不能做絕對比 照,但以兩種方法測相同試樣之牢度結果,大致上可做參考比對,且如試驗所照 射之時數相同,兩者之鑑定數值非常接近等情,亦據證人即負責上開⒉所示鑑定 之中國紡織中心副研究員黃致成及染整技術組組長呂仲書證述綦詳(見九十二年 十二月十六日筆錄),並有該兩種試驗方法說明書在卷足憑,可見上開⒉⒊二份 鑑定報告,均可作為判定系爭布料是否符合契約所定品質之依據。而系爭布料經 以「CNS 3845 L3074」及「AATCC16」方式進行測試,既顯示「淺綠色」「深綠 色」之評級,均未能符合兩造所約定之「四級以上」之品質,可知該布料存在瑕 疵之事實,應可認定。
⒋雖被告抗辯系爭布料業經原告測試合格驗收完畢,且經亞東技術學院及中國文化 大學分析結果,本件「色變」係導因原告所採之 CMS-C-X0001規格未能符合空軍 單位實際使用之需求所致,與產製過程無涉等語。惟查:依買賣合約書第二十三 條、二十四條:「賣方應擔保合約貨品於買方受領後一年內,無材料設計或工 作上之瑕疵,且合於合約規格及要求之效用,如有違反,買方得以賣方之費用請



求賣方為:㈠補正瑕疵或短缺之貨品;或㈡更換瑕疵或短缺之貨品;㈢其他經由 雙方達成協議後之補救措施。賣方如無法以上開三種方法治癒瑕疵者,買方得退 還具有瑕疵或短缺之貨品,以及因其退還影響使用功能或所有相關之貨品,同時 賣方應退還該貨款,及支付運費或其他相關費用。」「買方在發現全部或部分 貨品有瑕疵或短缺時,應於保固期截止前,以書面通知賣方。通知書中應載明瑕 疵或短缺之貨品。並將發現瑕疵或短缺之詳細情形告知賣方。」及軍品保證書之 約定,可知系爭布料自原告受領後一年內(自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年七 月十四日止),被告均需負保固之責,亦即原告於驗收該批布料後一年半內,倘 以該布料所製成之衣帽有發生材料設計或工作上之瑕疵,而未能合於合約規格及 要求之效用時,原告得以以被告之費用請求被告為:㈠補正瑕疵或短缺之貨品、 更換瑕疵或短缺之貨品或其他經由雙方達成協議後之補救措施,被告如無法以上 開三種方法治癒瑕疵者,原告得退還具有瑕疵或短缺之布料,以及因其退還影響 使用功能或所有相關之衣帽等貨品,同時被告應退還系爭貨款,及支付運費或其 他相關因布料無法使用所需另購布料、副件及相關行政管銷費用,是以,被告抗 辯系爭布料業經被告驗收完畢,嗣後於保固期間內不得再主張其應負瑕疵責任等 語,即無可採。況且,被告所援引之亞東技術學院及文化大學之資料,亦僅係該 院校就被告私下所詢事項為簡要回覆,並非針對該布料之品質作進一部分析檢驗 ,且該回函亦僅概稱:「若達驗收合格標準,使用後所發生之瑕疵又未見於相關 國軍軍品規格中規範,所生責任不在供應商。」「所送全棉抗近紅外線迷彩布附 樣若已經國軍軍品規格 CMS-C-X0001檢驗合格,但於日曬後產生變色情形,此主 要關鍵在於 CMS-C-X0001標準訂定不夠周密所致。」等語,而未詳述其判斷之依 據,其所為函覆資料為本院所不採,被告上開所辯,仍無法為其有利之認定。 ⒌至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公共工程申訴審議委員會)援 引上開亞東技術學院及文化大學之函文,判斷系爭布料係因標準訂定不夠周密所 致。惟查,公共工程申訴審議委員會所作判斷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且亞東技術 學院及文化大學所函覆資料亦無可採等情,業已詳如前述,參以經兩造合意選定 之鑑定機構即中國紡織中心鑑定結果,系爭布料確有如附表㈢所示未符合契約品 質瑕疵之事實。另被告質疑系爭 CMS-C-X0001規格目前是否尚屬有效之規格乙事 ,業據國防部函覆該規格目前仍屬有效之規格屬實,亦有回函可證。又系爭布酬 經製成衣帽交付空軍單位使用三週後,綠色部分即產生色變,經兩造於八十九年 十月二十七日進行協調,被告與會代表郭俊夫坦承該布料製成成品後為何會產生 色變,亦超出其當初之預料,且亦找不出其原因所在,並表示就原告重製損失求 償部分需回去後於二週內開董事會商議,嗣兩造於同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二次協調 會時,被告亦再次表示針對變色問題其亦持續研討以尋求最佳之補救措施,然被 告遲未能有效克服其技術問題之事實,亦有協調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在卷足憑,足 認被告未能依債之本旨為給付,且經原告催告請求補正仍無法補正。 ⒍依上開中國紡織中心之研究鑑定報告,足認系爭布料之淺綠色及深綠色之耐光變 褪色級數並未符合契約之品質,且依現有之技術,該瑕疵可從配方中之染料調配 著手改善。而被告係於五十一年八月十三日成立之專業紡織公司,其所營事業項 目又係各種屬棉、毛、絲、人造纖維、合成纖維織品之織造、加工及批發,有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可證,且被告於簽約時亦知悉系爭布料係供製成迷彩衣帽供空 軍單位使用,其迷彩偽裝效果及服儀一致性之要求自高於一般人所使用之布料, 被告於簽訂買賣契約時,對於其現有之技術及設備能否製造 CMS-C-X0001標準之 抗近紅外線純棉迷彩布,且耐光染色堅牢度達四級以上之等級,應事先作合理之 評估,且依其專業亦有此能力作判斷,其於評估後既認有承作能力,並出具軍品 保證書保證在保固期間內並不會有不符合契約品質之情事發生,則系爭布料於保 固期間發生變褪色之不利益,自應由其承擔,故原告主張系爭布料因可歸責於被 告致未能符合契約所定耐光等級之事實,應可認定。㈡、原告依據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可請求之賠償金額為何? ⒈按「債務人不為給付或不為完全之給付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得請 求損害賠償;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修正前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及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物之出賣 人就買賣標的之給付有瑕疵,致買受人之履行利益未能獲得滿足,而該瑕疵係於 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則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倘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負不完全 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者,買受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請 求損害賠償。此時,倘債務人以交付不特定物為標的者,其標的物若因交付而特 定,其給付之特定物存有瑕疵,此項瑕疵如不能補正,則出賣人即應依民法第二 百二十六條規定,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害。易言之,不完全給付之不能補正者,與 給付之一部不能相同,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就該不能 補正之瑕疵給付負損害賠償責任。
⒉經查,系爭布料之瑕疵既係於契約成立後,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於保證期間所 發生,該瑕疵被告既不能補正,則原告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其因給付不能發生之損害,自屬有據,被告抗辯原告於九十年六月四 日既已知系爭布料有瑕疵,竟遲至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才提起訴訟,已逾民法 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六個月之除斥期間等語,即無可採。再者,原告係依不完 全給付之規定,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請求賠償,而非主張解約返 還價金,故被告抗辯原告既已同意減少價金,不得再主張解約返還價金等語,容 有誤會。又系爭布料經原告製成衣帽交付空軍單位使用三週後,即產生變褪色之 情形,而遭空軍單位退貨,致原告需依國防部製訂之統一規格另行購料僱工加工 製造,致原告受有原購料成本二百八十萬零五百三十七元損害之事實,亦為被告 所不爭執(簽約時之價款為二百九十三萬二千五百元,經扣除減價十三萬一千九 百六十三元,則原告給付之價金為二百八十萬零五百三十七元),從而,原告主 張被告就買賣標的之給付有瑕疵,致其履行利益未能獲得滿足,而受有二百八十 萬零五百三十七元購布成本損害之事實,應可認定。 ⒊雖原告另主張其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不完全給付,除受有原購料成本二百九十三萬 二千五百元損害外(實際給付二百八十萬零五百三十七元),尚包括因被告不為 完全給付所生之積極的債權損害,亦即除受有系爭購料成本之損害外,另受有因 僱工製造衣帽所支付之直、間接工資與相關管銷費用共計四百十六萬七千九百元 〔積極侵害所生之損害部分:①帽子部分一百零六萬一千五百元、②衣服部分一



百六十九萬六千一百元及③褲子部分一百四十一萬零三百元,共四百十六萬七千 九百元〕等語。惟按債務人之給付,不但含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致債權人遭受其 他損害者,謂之加害給付,而此之加害給付所致之損害須係因不完全給付所致, 債權人始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 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及此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如不合於此 項成立要件,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經查,原告主張其受有上開四百十 六萬七千九百元損害,係以為履行其與空軍單位間之契約債務,將購入之系爭布 料僱工縫製成衣帽所支付之相關薪資及管銷費用,非屬因被告給付之瑕疵而致原 告遭受履行以外之其他人身、財產損害,換言之,原告為履行其與空軍單位間之 契約債務而僱工縫製衣帽所支付之成本,乃係獨立之法律上原因所生之結果,不 能視為與系爭布料之欠缺應有之品質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原告以其受此不利益 ,主張係被告不完全給付所生之損害,自屬無據。 ⒋又原告係依不完全給付(給付不能)及物之瑕疵擔保之規定,請求擇一判決被告 賠償其因系爭布料瑕疵所受之損害,本院既准已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判令被告給 付,則物之瑕疵擔保部分,即無庸再予審酌,併予說明。五、綜上所述,系爭布料因可歸責於被告而未能符合買賣契約所訂之品質,而此不完 全給付之瑕疵經催告被告亦未能修補,致原告受有二百八十萬零五百三十七元購 料成本損害之事實,堪予認定。從而,原告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二百八十萬零五百三十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二 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與法律規定 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因其訴業經駁回, 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唐照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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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㈠:買賣契約所訂之染色堅牢度評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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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色堅牢度:按CNS8429L3150評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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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牢度│ 耐 洗 │ 耐 摩 擦 │ 耐 汗 │耐 光 │ 耐 氯 漂 │




│項目 ├────┬───┼───┬───┼────┬───┤ ├───┬───┤
│ │ 變褪色 │ 污染 │ 乾式 │ 濕式 │ 變褪色 │污染 │ │變褪色│ 污染 │
├───┼────┼───┼───┼───┼────┼───┼───┼───┼───┤
│ │ 4級 │ 3級 │ 3級 │2-3級 │ 4級 │ 4級 │ 4級 │ 4級 │ 4級 │
│ 等級 │ (含) │(含)│(含)│(含)│ (含) │(含)│(含)│(含)│(含)│
│ │ 以上 │ 以上 │ 以上 │ 以上 │ 以上 │以上 │以上 │ 以上 │ 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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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㈡:系爭純棉迷彩布牢度經中國紡織中心試驗結果。│
├─────────────────────────┤
│二、耐光牢度AATCC16(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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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淺綠色│深綠色│咖啡色│ 黑色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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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褪│ 3-4 │ 4 │ 4-5 │ 4-5 │ 照射20小時 │
│色級├───┼───┼───┼───┼──────┤
│數 │ 2-3 │ 3-4 │ 4-5 │ 4-5 │ 照射40小時 │
│ ├───┼───┼───┼───┼──────┤
│ │ 1-2 │ 2-3 │ 4 │ 4-5 │ 照射80小時 │
├──┴───┴───┴───┴───┴──────┤
│二、耐氯漂牢度CNS 1498 L3031強試驗法 │
├────┬────┬────┬────┬─────┤
│項 目│ 淺綠色 │ 深綠色 │ 咖啡色 │ 黑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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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 褪 色│ 4-5 │ 4-5 │ 4-5 │ 4-5 │
└────┴────┴────┴────┴─────┘
┌─────────────────────────────────────────┐
│附表㈢:本院依系爭買賣契約所訂CNS3845L3074方法委請中國紡織中心進行試驗測試分析。 │
├──────────┬──────────────────────┬───────┤
│一、試驗項目 │ 試驗結果 │試驗方法 │
│ ├────────┬───────┬─────┤ │
│ │ 未用過已褪色 │ 用過已褪色 │ 原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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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耐光牢度│ 深綠 │ 4-5 │ 5 │ 5 │CNS 3845 L3074│
│ ├────┼────────┼───────┼─────┤-1998 │
│ │ 淺綠 │ 3 │ 4-5 │ 4-5 │ │
│ ├────┼────────┼───────┼─────┤ │
│ │ 咖啡 │ 5-6 │ 6 │ 6以上 │ │
│ ├────┼────────┼───────┼─────┤ │
│ │ 黑色 │ 6 │ 6以上 │ 6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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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試驗項目 │ 試驗結果 │試驗方法 │
│ ├──────────┬───────────┤ │
│ │用過已褪色與原樣比對│未用過已褪色與原樣比對│ │
├─────┬────┼──────────┼───────────┼───────┤
│ 變褪色│ 深綠 │ 2(淺) │ 3(淺) │以CNS變褪色灰 │
│ ├────┼──────────┼───────────┤色標評比 │
│ │ 淺綠 │ 1(橘黃色) │ 3-4(淺) │ │
│ ├────┼──────────┼───────────┤ │
│ │ 咖啡 │ 2-3(淺) │ 4(淺) │ │
│ ├────┼──────────┼───────────┤ │
│ │ 黑色 │ 4(淺) │ 4-5(淺) │ │
├─────┴────┴──────────┴───────────┴───────┤
│三、說明 │
│⒈「耐光染色堅牢度試驗」項目依以CNS 3845 L3074方法進行試驗。 │
│⒉「變褪色試驗」是本院送鑑三件衣物尚未進行耐光染色堅牢度之前,「用過已褪色」及「未│
│ 用過已褪色」試樣分別與「原樣」進行變褪色試驗比對之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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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祥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