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61號
KSDM,93,附民,61,2004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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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   告 丑○○
  被   告 辛○○
  法定代理人 庚○○
        己○○
  被   告 乙○源
  法定代理人 丙 ○
        甲○○○住同右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李陳麗美
  被   告 戊○○
  被   告 子○○
  被   告 壬○○
  被   告 癸○○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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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