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三三號、第一一
六三四號、第一一六三五號、第一一六三六號、第一一六三七號、第一一六三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或單獨或與另案被告吳道誠(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已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被 害人之財物,嗣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多次為警查獲,因認被告甲○○涉犯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上開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三、經查,被告甲○○另與案外人葉柏瑜或蘇嘉皇(以上二人均另由本院審理中)共 同自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起至九十二年六月四日上午十時許止 ,連續在高雄縣仁武鄉○○路一○○號前、高雄市○○路六十九號前、高雄縣仁 武鄉○○路四六○號、高雄市○○路二四一號前、高雄縣仁武鄉竹後村竹門巷三 十六號後、高雄縣仁武鄉○○路一六六號世偉加油站、高雄縣大社鄉○○路五十 九之二號內等處,竊取機車四輛、法蘭九塊、空氣壓縮機一台、切割機一台等物 ,被告甲○○所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提起公訴,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繫屬 於本院,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三號審理中,尚未判決等情,業經本 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而本件被告上開被訴之犯行與前揭檢察官所起訴之犯 行,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屬裁判 上一罪,公訴人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就與上開犯罪事實係屬裁判上一罪關係 之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並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始繫屬本院,揆諸前 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仁松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陳玉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淑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附 表
┌──┬───┬────┬─────┬────┬───┬───────┐
│編號│行為人│ │ │竊盜之 │被害人│ │
│ │姓 名│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姓 名│被 害 物 品│ │ │ │ │時├──┼───┼────┼─────┼────┼───┼───────┤
│ │ │九十二年│高雄縣仁武│以拾獲之│ │ │
│一 │甲○○│七月二十│鄉○○街二│鑰匙開啟│王清香│UK─○六四六│
│ │ │五日四時│四七號前 │並發動而│ │號自小貨車 │
│ │ │許 │ │竊取 │ │ │
├──┼───┼────┼─────┼────┼───┼───────┤
│ │ │九十二年│高雄縣仁武│以拾獲之│ │ │
│二 │甲○○│九月二十│鄉○○路一│鑰匙開啟│陳重守│YT─六九○五│
│ │ │三日十四│一○○號前│並發動而│ │號自小貨車 │
│ │江志慶│時 │ │竊取 │ │ │
├──┼───┼────┼─────┼────┼───┼───────┤
│ │ │九十三年│高雄縣仁武│以拾獲之│ │ │
│三 │甲○○│一月三十│鄉○○路六│鑰匙開啟│趙添恒│RK─九八二九│
│ │ │日十二時│十號前 │並發動而│ │號自小貨車 │
│ │ │許 │ │竊取 │ │ │
├──┼───┼────┼─────┼────┼───┼───────┤
│ │ │九十三年│高雄縣仁武│以自備鑰│ │ │
│四 │甲○○│二月六日│鄉○○路五│匙竊取 │張玉篦│OKO─○九三│
│ │ │十五時許│○○號前 │ │ │號重機車 │
├──┼───┼────┼─────┼────┼───┼───────┤
│ │ │九十三年│高雄縣仁武│以拾獲之│ │ │
│五 │甲○○│二月十六│鄉○○路三│鑰匙開 │吳旭新│YC─六一九○│
│ │ │日八時 │○七巷旁 │啟並發 │ │號自小貨車 │
│ │ │ │ │動而竊取│ │ │
├──┼───┼────┼─────┼────┼───┼───────┤
│ │ │九十三年│高雄縣仁武│ │ │ │
│六 │甲○○│二月六日│鄉○○街六│徒手竊取│陳進福│白鐵水桶二個 │
│ │ │十八時五│一二巷十五│ │ │ │
│ │ │十三分 │號前 │ │ │ │
├──┼───┼────┼─────┼────┼───┼───────┤
│ │ │九十三年│高雄縣仁武│以自備鑰│ │ │
│七 │甲○○│三月七日│鄉○○路美│匙竊取 │鄧玉金│WIW─九二五│
│ │ │九時 │美KTV前│ │ │號輕機 │
├──┼───┼────┼─────┼────┼───┼───────┤
│ │甲○○│九十三年│高雄縣仁武│徒手竊取│台灣電│鐵質水溝蓋六塊│
│ │ │三月九日│鄉鳥林村仁│ │力公司│ │
│八 │吳道誠│十一時四│安二巷八十│ │ │ │
│ │(另行│十五分許│五號台電變│ │ │ │
│ │起訴)│ │電所旁 │ │ │ │
├──┼───┼────┼─────┼────┼───┼───────┤
│ │ │九十三年│高雄縣仁武│ │陳秋珍│OMK─八五七│
│九 │甲○○│四月十日│鄉澄清巷九│以機車上│陳玉山│號重機車│
│ │ │十六時 │之一號前 │鑰匙發動│ │ │
│ │ │ │ │而竊取 │ │ │
├──┼───┼────┼─────┼────┼───┼───────┤
│ │ │九十三年│高雄縣大社│ │ │ │
│ │ │四月五日│鄉○○路一│以自備之│蘇榮圳│XNB─七三五│
│十 │甲○○│十六時 │之三號大連│鑰匙竊取│ │號重機車 │
│ │ │ │化工圍牆旁│ │ │ │
├──┼───┼────┼─────┼────┼───┼───────┤
│ │ │九十三年│高雄縣大社│ │ │ │
│十 │ │四月五日│鄉○○路六│徒手竊取│李水龍│水溝蓋九塊 │
│一 │甲○○│十六時三│之十八號 │ │ │鋼線一捆 │
│ │ │十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