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9230號
TPEV,106,北簡,9230,201709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923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被   告 黃榮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貳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5條 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 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4 年3 月20日與原告簽立 貸款契約,約定自104 年3 月20日起至109 年3 月20日止, 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約定自撥款日起以 年息6.58%計算利息。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 全部到期,而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 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週年利率10%,其逾期6 個月以 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05 年12月 19日止尚欠原告本金共206,285 元及前述約定之利息與違約 金未還,迭經催討無著,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 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交 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 ,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 此,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