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三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雄甲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乙○○
丙○○
癸○○
庚○○
己○○
丁○○
辛○○
子○○
壬○○
右被告等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
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陪席法官江泰章,應更正為凃裕斗。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 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陪席法官江泰章,應更正為凃裕斗,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張意聰
法官 凃裕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鄔維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