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一О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辰○○
卯○○
丁○○
庚○○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
蔡吉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明益
凃啟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陳彥勝
被 告 丙○○
子○○
丑○○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
蔡吉記
被 告 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許明德
吳芝瑛
鄭勝智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方春意
右上訴人因被告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一六
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二三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
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辛○○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間接圖利,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陸年,減為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甲○○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間接圖利,處有期徒刑伍年叁月,褫奪公權叁年,減為有期徒刑叁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辰○○、卯○○、癸○○、乙○○、丁○○、己○○、丙○○、戊○○、寅○○、子○○、丑○○、庚○○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間接圖利,各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叁年,均減為有期徒刑叁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附表一編號一~八各別所示被告(壬○○、徐瑞焜除外)共同所得財物應連帶追繳,並均發還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總廠,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均以其財產抵償之。
壬○○無罪。
事 實
一、辛○○係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高雄煉油總廠油料廠廠長,子 ○○係高雄煉油總廠油料廠第一組組長,丑○○係高雄煉油總廠第一組中區煉製 工場場長,辰○○係高雄煉油總廠第二組組長,卯○○係高雄煉油總廠第二組東 區煉製工場副場長,丁○○係高雄煉油總廠第二組加氫裂解工場助理工程師,癸 ○○係高雄煉油總廠第三組第二烷化工場場長,庚○○係高雄煉油總廠第二低硫 燃油工場場長,乙○○係高雄煉油總廠第二低硫燃油工場副場長,戊○○係高雄 煉油總廠石化廠第二組組長,寅○○係高雄煉油總廠石化廠第二組廢液處理工場 場長,甲○○係高雄煉油總廠石化廠第二組廢液處理工場工程師,己○○則高雄 煉油總廠林園廠工業安全衛生課工程師,丙○○係高雄煉油總廠工務室第五組綜 合設計課工程師,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二、辛○○、子○○、丑○○、辰○○、卯○○、丁○○、癸○○、庚○○、乙○○ 、戊○○、寅○○、甲○○、己○○、丙○○為圖采孟企業行(設高雄縣大寮鄉 ○○路三八之一號)負責人壬○○、松成貿易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四八 六號二樓之五,負責人徐瑞焜,下稱松成公司)之不法利益,分別於: ㈠寅○○、甲○○、丙○○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間接圖采孟企業行壬○○、 松成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寅○○交付日本世界化學公司(以下簡稱W .C.C)產製之YD─四0LS型浮油回收機型錄予甲○○,指示甲○○附 於財物修製申請單一併提出,甲○○乃於七十七年一月十三日向工務室提出申 請,而由工務室丙○○承辦,丙○○亦未該採購機器規範化為一般規範,逕以 上開型錄之規格及材質逐一列於採購規範內,且就葉輪及殼體之材質規範亦依 YD─四0LS型回收機之特殊材質,要求須P.V.C製,並就採購申請書 之預估價欄於未向他家廠商詢價之情況下,擅定為新台幣(下同)一百零五萬 元之高價,使總務室採購課人員於核定招標之際,以其所提規範為招標規範, 並因認丙○○曾詢價,逕以周某預估價打九五折而以九十九萬七千五百元為底 價公開招標,嗣丙○○於審標之際,明知松成公司投標規格應判為「澄清標」
,卻逕予判定合格,而一壬公司之投標應判為「合用標」或「澄清標」,卻逕 判定為不合格(詳如附表一編號一違法圖利手法欄所載),並由丙○○將此不 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所掌之審標意見書,再送回總廠採購單位持以行使,致採 購課承辦人員依審標結果決標予松成公司以九十九萬五千元得標,以此間接圖 利松成公司,而丙○○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行為,並足以生損害於總廠。且首 開總廠以超高價採購WCC廠產製浮油回收機之例,而方便爾後各採購案以此 案之規範核定價格作為採購之特殊規範及預估價或底價之核定標準。 ㈡子○○、丑○○、辛○○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間接圖采孟企業行壬○○、 松成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辰○○、卯○○、辛○○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之 事務間接圖采孟企業行壬○○、松成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癸○○、辛○ ○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間接圖采孟企業行壬○○、松成公司不法利益之犯 意聯絡,乙○○、庚○○、辛○○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間接圖采孟企業行 壬○○、松成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丁○○、辛○○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之 事務間接圖采孟企業行壬○○、松成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且辛○○基於 概括之犯意。七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辰○○於吳瑞霖製作附表一編號三之採購 案招標規範時,指示不知情吳員在規範內報價須知欄內增列以往浮油回收機採 購案中未曾出現之「投標時須附國外製造廠商授權國內代理商或經代理商轉授 權之經銷商亦可」字樣,以確保售後服務為名,行進一步保障松成公司、采孟 企業行投標權(蓋如此一般進口同機型之貿易商亦難參與投標)之實,在採購 案出現上開代理商授權限制前,由丑○○於其主管附表一編號二之該次採購案 中,及其後由卯○○、癸○○、乙○○、丁○○等人於其主管附表一編號四、 五、六所示各次採購案中負責申報預估價及招標規範及於開標後審查投標廠商 所報之機型規格、資料業務時,均明知所訂規範規格材質偏袒松成公司及采孟 企業行所代理之WCC公司產品,且造成他家廠商無法競標,並且預估價每台 分別依序為九十九萬五千元、九十二萬元、九十三萬元、九十二萬元,顯屬過 高,仍藉口依前案資料,予以訂定及審核通過,並於審標時明知松成公司或采 孟企業行之投標應判定「不予考慮」或「澄清標」卻逕予判定合格,而其他投 標廠商規格應判定「澄清標」,卻故為不合格之審標,並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 渠等職務所掌之公文書(即審標意見書),再交由具犯意聯絡之主管持以行使 (詳如利用審標權限之主管事務圖利行為如附表一編號二~六所示),而辛○ ○、庚○○仍本於圖利廠商之故意予以簽章核可審標通過,且將上述內容不實 之審標意見書公文書送回總廠採購單位持以行使,致採購單位承辦人員依審標 結果予以決標判定松成公司或采孟企業行得標,間接圖利松成公司或采孟企業 行(詳細圖利共犯、圖利所得金額如附表一編號二~六所示),而辛○○等人 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行為,並足以生損害於總廠。 ㈢己○○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間接圖采孟企業行壬○○、松成公 司不法利益之犯意,戊○○、甲○○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 間接圖采孟企業行壬○○、松成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且甲○○基於概括 之犯意。七十九年五月間,戊○○假藉總廠第一二四次污染防治計劃追蹤會議 中有關:「各工場之設計不良的CPI/PAI(即油水分離池),可暫時使用小型
的油水分離器來協助。」之指示,指示甲○○申購其所轄石化廠廢液處理工場 所不需要之YD─二0LS型浮油回收機三台,己○○亦藉總廠重視污染防治 之機會,提出採購申請,甲○○、己○○二人明知前案之規範為特殊規範,使 他家廠商無法競標,且核定價過高,竟分別採用前案之特殊規範為規範及核定 價為預估價,分別定預估價為每台九十一萬元及每套一百零四萬元,戊○○亦 明知上開情事,竟就甲○○提出部分審核通過,甲○○、己○○並在其二人主 管附表一編號七、八所示採購案開標後,負責審查投標廠商所報之機型規格資 料業務時,均明知采孟企業行之投標應判定為「澄清標」,或澄清後應判定為 不合格,却逕予判定合格,並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等職務所掌之審標意見書 ,並將之送回總廠採購單位採以行使,致採購單位承辦人員依審標結果予以決 標,判定采孟企業行得標,間接圖利采孟企業行(詳細圖利共犯,所得金額如 附表一編號七、八所示),且甲○○、己○○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行為,並足 以生損害於總廠。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辛○○、辰○○、卯○○、癸○○、庚○○、乙 ○○、丁○○、己○○及被告丙○○、戊○○、寅○○、甲○○、子○○、丑○ ○均矢口否認有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犯行,均辯稱其等係依 法行事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一之採購案,係中油高雄總廠採購浮油回收機之第一案,經查該案 係由時任石化廠廢液處理工場工場長寅○○及該工場工程師甲○○於七十七年 初某日,因當時污染問題日趨嚴重,而向素識之商人即共同被告壬○○索得W CC公司產製之浮油回收機型錄(內有中、日、英文說明),寅○○隨即指示 甲○○於七十七年一月十三日提出財修單,申請購置水面浮油回收機二部,並 於財修單內說明:「規範詳如附件」,而附件則為影印壬○○所提供之WCC 公司中英文型錄,並於影印型錄中關於剖面圖、結構圖、零件材質表、型式及 功能表該頁上由寅○○以紅筆劃出四0LS該欄,旁書:「請購四0LS」「 Motor 220V/440V兩用防爆型」等,依規定向總廠工務室申請購置,嗣工務室 則於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分由該室所屬綜合設計課負責泵浦修製之工程師即被告 丙○○辦理,丙○○嗣於同年二月二十九日提出內購器材申請單,請購「離心 式浮油回收機連馬達」一套,其所定規範關於機器設計型式附圖,全採WCC 之YD─四0型回收機外型圖,關於泵量、揚程,均與YD─四0LS型完全 相同,進而在材質部分之葉輪及殼體均要求為PVC,亦與YD四0─LS之 材質設計完全一致,嗣經總廠第一四四0次購案會決議辦理招標採購,此經被 告寅○○、甲○○、丙○○迭次坦承無訛,並有本院向中油公司高雄總廠調取 之上開購案財修單(含附件),財物修製工程規劃說明書、內購器材申請單( 含規範)附卷可按。
㈡參以WCC公司七十六年九月十五日發予松成公司電文中提及:「為了表示W
CC森先生的誠意,請代訂故宮博物館對面水仙谷餐廳,邀請松成公司及中油 有關人員吃喝,均由森先生請客。」至七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WCC再發電 文予松成公司:「謝謝對森先生的招待及協助他在中油的任務。」已足見WC C公司與松成公司早已針對中油公司亟欲防制浮油污染而購置WCC產製之浮 油回收機而有過密切之洽商。再至七十六年十二月廿九日,松成公司亦發電文 予WCC公司稱:「中油高雄廠要買YD-LS-SUS-D2G4規格二 台,中油人員說WCC價格比歐美貴很多,希望價格低一點,以便再一次打入 中油系統。」於七十七年一月十一日,WCC公司覆松成公司電文則稱:「中 油公司高雄煉油總廠防爆型馬達1.5kw之YD-四OLS-SVS浮油回收機 之FOB是一、二四三、000元::意思即是我們的價格已真正的降低了, 在信用狀開出後陸拾天內交貨(送達)。」(以上電文譯本見調查處㈡卷八十 四頁及八十頁),而以上電文往來之時間,正係在蔡、石二人於七十七年一月 十三日提出財修單之前,且電文內容稱中油要買YD-四OLS二台,亦正與 財修單之申請購買二部相符合,再以上開電文所述,中油人員亦明知浮油回收 機尚有歐美製品,亦與寅○○、甲○○二人均係廢液處理廠之專業工程師,則 其等對於廢液中浮油處理方式及處理之機器設備當甚明瞭等情相符,然而其二 人提出財修單申請購買浮油回收設備時,竟全然不依其專業知識,附上市面出 售之各廠牌浮油回收機之共通規範,而刻意影印松成公司透過壬○○提供之W CC公司產品型錄,並將型錄內YD-四OLS型式及功能表一欄以紅筆圈出 ,並刻意書明「請購四OLS」則松成公司透過壬○○確實已與寅○○、甲○ ○二人接洽,先由其等因主管廢液處理工作,與浮油回收有直接關聯,藉由其 二人專業之立場,指明WCC生產YD-四OLS作為其申購規範,以保障松 成公司經銷之WCC公司YD-四OLS型機器競標能力,已甚明顯。 ㈢又查丙○○係清華大學化工研究所畢業,且自七十三年十二月一日進入中油高 廠工務室綜合設計課擔任工程師,已據其陳明,至本案由其提出內購器材申請 時止,已有三年多之工作經驗,其既在綜合設計課負責泵浦(即馬達)方面修 製等工務之工作,則對本案廢液處理廠申請購置之浮油回收機之構造(因有附 型錄內有各部構造材質等說明)及該等材質構造之機器,其製造成本究為若干 ,當甚清楚,乃其於內購申請時,竟僅以電話向松成公司詢價,且不要求成本 分析表(以上見徐瑞焜調查局訊問筆錄),而以徐某所報之價格即作為其預估 價,且金額高達一百零五萬元(即進口完稅價格之六倍半,實與其專業學養、 工作經驗大相悖反;另其所定之採購規範中,關於葉輪、殼體之材質,又均依 WCC產製回收機規格材質,定為PVC;然參以同時期由中油公司之子公司 中國海灣油品公司(現改為中殼公司)於七十七年十一月間公開招標浮油回收 機時標書上之規範關於泵浦之葉輪及殼體均要求為PVC「或耐油性物質」( 上開中海公司標書影本附於本案調查局至松成公司搜索扣押物內,並有影本附 於本院㈢卷辰○○八十四年七月十八日答辯㈡狀所附證物第廿一號),如上述 中海公司之採購規範,則歐美其他產製浮油回收機之公司,方能以其所產製不 同材質泵浦之產品參與競標,而丙○○所製作之規範,就該材質限定為PVC 且就機器功能均以YD-四OLS型之標準為其最低標準(固其均書為「含以
上」)則其確有將WCC公司產品,YD-四OLS之規格作為招標之規範, 彰彰甚明,則此規範形同「特殊規範」,日後有他廠商以他公司產品參與投標 ,因現代工業產品,均係設計以後大量製作,實難依某一特殊材質等要求,而 不顧生產成本任意變更,將隨審標人之所慾,任意挑剔其某一規格與規範不符 ,而斷為不合格,此乃事理之必然,丙○○任職於工務室從事材料採購多年, 對此道理,當知之甚詳,乃其甘冒大不韙,以某一廠家之某型產品規格,逐一 列出,作為採購案之規範,並如前所述,在預估價未依其專業判斷,逕採某一 特殊產品之國內多家經銷商中之一家任意報價作為預估價,已足見其與對之詢 價之松成公司(按蔡、石二人所提財修單內附WCC產品型錄內並無任何經銷 商及電話之記載,丙○○如何知悉而向松成公司詢價,亦大有疑問),於其提 出內購申請前就規範及價格有過商議。
㈣丙○○所申請之上開七A0二三七號購案開標後,依例退回申請之丙○○審標 ,松成公司報價單雖有馬達電源之記載,然松成公司所附型錄內,並未載明馬 達電源,則依高雄煉油總廠內購器材審標及決標準則(以下簡稱審標準則)第 九條規定:「廠商所報規格及條款欠明,需要澄清者為澄清標::。」或第十 三條規定:「報價單未依規定檢附型錄::視同澄清標」(本件松成公司雖有 檢附型錄,但型錄內無電源記載,則就電源部分應認未依規定檢附型錄),本 件松成公司之投標應認定為澄清標,乃丙○○竟無視於此,逕判為合格;反觀 一壬公司以美國ACME公司產製之機器投標報價僅十六萬八千元,為松成公 司報價之六分之一,且其就上開葉輪及殼體所報之規格,雖與規範未符,然其 亦附具由外國代理商所出具之保證該公司所採用材質勝於PVC製之信函一件 ,本應依審標準則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為合用標,或令其進一步澄清, 乃其未此之圖,反遽以上開二部分材質不符,並挑剔規範所未禁止之主浮體內 填充URETHANE,而判為不合格,並登載於其職務所掌之審標意見書上 ,持以行使,交回採購單位,而決由報價高達一百零五萬元之松成公司以九十 九萬五千元之價格順利得標,並開松成、采孟等以其等經銷之WCC產浮油回 收機高價出售予中油高雄煉油總廠,牟取暴利之先河,綜上所述,寅○○、甲 ○○、丙○○就上開七A0二三七號採購案確有共同圖利上開廠商之犯行,已 堪予認定。
㈤附表一編號三之採購案係於七十七年十二月二日由被告辰○○所屬東區煉製工 場提出內購器材申請單(下稱內購單,而所附規範則為事務員吳瑞霖依據被告 辰○○所交付資料,依其指示製作並在報價須知欄內以手寫方式增列第八點代 理商授權書規定各情,業經證人吳瑞霖證述在卷(見調查卷一卷第一五四頁) ,被告蘇某就此部分亦供認係其影響前述七A0二三七號購案之請購規範交予 吳瑞霖並指示增列第八點等情在卷,並有內購單、招標規範各一紙附卷可稽( 見調查三卷第三十、三十一頁),雖被告蘇某一再表示該項增列動機並無不法 ,乃在於保障總廠採購物品之售後服務云云,而共犯徐瑞焜亦於調查處約談時 推稱中油招標此舉作用伊不清楚等語(見調查一卷第六頁),然松成公司於七 十七年九月十五日發給日本W.C.C公司電文中則提及「中油公司要求參與 投標廠商須持有製造商或總代理商之授權書,目的防止某些廠商擾亂投標::
:」,翌日則由W.C.C公司回文松成公司「為了你對中油公司獨家代理銷 售工作,我們將電傳代理同意書予你:::」,嗣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W.C .C公司出具唯一代理商授權書給松成公司之事實,有調查局於松成公司搜索 扣得之證物,即往來電文、授權書(編於七十七年往來文件、壹-Ⅱ冊內)及 電文譯文內容(見調查二卷第八六頁)在卷可佐,足見松成公司於被告辰○○ 增列上開代理商授權條款為投標條件時早已知悉,而於松成公司一取得W.C .C授權書之兩週後,被告辰○○即指示不知情事務員吳瑞霖提出內購單欲採 購浮油回收機,益徵上述電文中所敘「增列授權書係在防止某些廠商擾亂投標 」一節為可信,亦在於保障松成公司及采孟企業行(日後於附表一編號四採購 案之投標時,采孟行則以授權書提出參與投標,見調查三卷第六十六頁)之投 標權無訛,再參以辰○○係中原大學化工系畢業,五十六年間進入中油公司任 職,卯○○、辛○○均為成功大學化工系畢業,賴某在六十五年進入中油公司 ,而辛○○則已累升時任油料廠廠長,三人於案發之際,均為資深工程師,對 於抄襲自七A0二三七號案之請購規範,確有如前述保障某特殊生產廠商之嫌 ,已難謂為不知;其等分別指示製作及審核請購規範時,對再加上前開投標商 家,須取得代理權授權書,則非惟保障特定生產廠商,且兼以排除無代理權而 經銷其等所保障之特定廠商商品之商家,而造成特定單一商家壟斷之情形(或 如本案由該特定商家借用他家商家名義,而以同一產品投標之圍標情形,正如 本案),更應為其等所預見,其等有共同圖利前開廠商之意圖,彰彰甚明,殊 不容其等以規範及預估價係影印或參考前案,及增列代理權條款係為以後維修 方便等藉口置辯。
㈥按如前所述之審標準則除針對「內購器材」,對於中油公司新購器材或採購有 前案之器材於開標作業時均應一體適用之情,業經中油總公司以八十一年六月 十日八十一油人㈡字第八一0五一六七九號函覆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在 卷(見調查二卷第一0七頁),而該準則係總廠於七十年間呈准實施(見調查 二卷第四十頁),依準則第十一條明定「投標商所報規格與所附型錄或說明書 上內容有不符之處,而在報價單內未說明緣由時,應以所附型錄或說明書所列 為準」,換言之,如在報價單內已說明緣由時,應認為合格,查附表一編號三 之採購案件,投標商正瀛公司於自行填寫之報價單(其以估價單名稱)上已就 材質中有關葉輪、殼體部分表明係青銅或「PVC」By Buyer Option,FR P或「PVC」By Buyer O ption,此有上述投標文件在卷可參(見調查三卷 第三四頁),是依正瀛公司投標之報價單應足認已說明其材質係屬可供買方選 擇,並非不具招標規範所定之PVC材質,縱使被告卯○○於審標之際發覺正 瀛公司所提型錄中,關於其參與投標機器剖面及各部構造材質圖上載明葉輪材 質為青銅,而殼體部分為鋁合金但可選擇青銅等情,與正瀛公司所報規格有所 未符,然其更應細看說明書之記載,蓋上開型錄內有一段說明謂:「 Specialmaterials and Specifications are available for situationsoffe ring unusual conditions or stress.We will be happy to assist insugge sting Specifications for your use .」意即製造投標機器之廠商可提供不 同材質及規格之機器以供作不同之使用。(以上見本院向中油公司調閱之七A
一六六六號購案採購資料卷第P\頁),配合上開說明及投標之正瀛公司 於報價單上均說明報價單內之PVC材質,其均可提供供買方選擇,依上規定 ,本應判為合格標;即或審標者對於廠商是否能提供PVC材質之葉輪及殼體 ,仍有所懷疑,亦應依上開準則第九條之規定,判定為「澄清標」,而進一步 要求投標商提出原廠確能於指定交貨期限內提供規範指定材質之機器之證明, 乃卯○○竟逕判定正瀛公司報價之規格不合格,已大有可議。反觀松成公司於 該案之投標,僅影印招標單位標書之第一頁報價,其並未影印標書第二、三頁 關於結構圖及規範等作為其報價單之規格,並且亦未檢附所欲參與投標機器之 型錄,審標之人本已無從判斷其參與投標之規格,且無從比較其規格與所欲參 與投標機器之型錄是否相符,更無從認定其與招標規範是否相符,似此投標, 斷然應判斷為不合格,已無令其澄清之餘地,更何況上開松成公司所報不完整 之報價單中記載其交貨期限為一百二十天(上開松成公司標單見上開採購資料 卷第\頁),亦遠逾於招標書所定之二個月,更應直接判斷為不合格,乃 卯○○於松成公司報價有上開諸多不符規定之處,仍悍然判定為「澄清標」, 令松成公司補提資料,並於松成公司補提WCC產品之型錄後,不顧該型錄內 並無招標規範所訂220v\440v3phase\60HZ之馬達電原記載,本應判定為不合格 或再度澄清,竟判定為合格;復於審標意見書旁附加便條,內載正瀛公司產品 不符招標規範所未明定之「重量、體積」問題,藉以移轉其故為違規之審標圖 利廠商之犯行,均有該案審標資料在卷可稽(見調查三卷第三七、三八頁), 又被告辰○○除於審標意見書蓋章核可,尚於被告卯○○附加便條亦表示同意 判定正瀛公司產品不合需求,另被告辛○○就此案中亦予核定簽名,並在審標 意見書中決標建議欄內記明「前兩家(包括正瀛公司)廠商不合應不予採用, 第三低標應於補足資料後經審查無誤後再作決定」,顯然被告辰○○、辛○○ 對本案非僅依程序簽章了事,復參以前揭審標準則已在總廠內適用多年,被告 辰○○、辛○○均屬高職等主管,對審標準則之規定自難諉為不詳,且被告辛 ○○於調查處時亦供明該案松成公司應判定不合格(見調查一卷第四一頁), 其於所屬卯○○審標時對前述所指之違規審標圖利松成公司行為卻仍予以通過 ,自有共同圖利松成公司之不法犯意聯絡甚明。末按前項採購案雖由松成公司 投標,然於澄清規格時卻由壬○○以自己名義出具澄清函,有該案澄清函一紙 可參(見調查三卷第三三頁),再者本案被告辰○○又係被告壬○○之妹婿, 關係密切,益證本件採購案係由被告辛○○、辰○○、卯○○共同為圖利松成 公司之犯行。
㈦附表一編號二、四、五、七案中投標商(均為松成、三像、采孟)均係影印中 油報價單作為自己之報價單,而型錄中均未註明電源規格,縱然其影印中油之 招標規範中早有電源規格要求,然此種情形依審標準則第九條,應視為規格欠 明,或依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認報價未依標單上之規定,檢附有關電源之型 錄,均應予澄清後始能判定是否合格,惟被告癸○○、乙○○、己○○、丑○ ○卻均於審標意見書故為不實之記載,逕為合格之判定,此有四案審標意見書 附卷可佐(見調查三卷第二二、六九、八十、一三二頁),另附表一編號六案 中,被告丁○○竟無視招標規範已明定「泵量每分鐘至少八十升以上」之產品
設計要求,將投標商采孟企業行報價產品之泵量僅為四十升(見調查三卷第八 九頁),顯不合規定亦判為合格,亦於上開審標意見書上為不實之登載,又松 成公司與WCC公司往來電文於七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同年九月九日均記載, 中油工程師強調馬達電源必須為220V/440V之事實七月十九日松成向WCC探 詢:「防噪馬達D2G4級二二0V/四四0V雙用型,請確認該額增之費用。」 八月十九日WCC覆松成稱:「YD-四0LS二二0V/四四0V請再加以 日圓二萬三千五百元。」(見調查二卷第八七頁所附之譯文及扣案電文原件) ,足證產品電源規格係屬產品重要之投標規範,且須改變松成公司原生產產品 之電源規格,須另增二萬三千五百日圓之成本,絕非無關緊要之轉變。被告癸 ○○、乙○○、己○○均未依規定先予判定澄清標,使附表一編號四、五、七 案均由采孟企業行以高價得標,自有圖利采孟企業行之犯意,又被告辛○○、 曾隆招對附表一編號四、五、六案之審標過程亦均複核通過,如前所述,且被 告丑○○於調查局訊問中更明白指稱:「我記得在審標前數日,我的上級.. .廠長辛○○曾打電話給我,表示為了...希望我能讓采孟企業得標... 」等語(見調查一卷第六十頁),更足見其等均有與其所屬共同圖利采孟企業 行之舉甚明。
㈧附表一編號一~八之產品進口完稅價格分別如附表一編號一~八所示,亦有海 關出具之進口證明文件在卷可稽,另上開採購案之開標、決標紀錄亦附於調查 三卷內可參。
㈨又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九A0七八六號購案,係時任石化廠石化二組組長之戊○ ○指示其所屬廢液處理廠工程師甲○○提出申請者,且其申購之原因,係依據 總廠第一二四次污染防治計劃追踪會議中,提及針對設計不良之CPI/API(即 油水分離池),可暫時使用小型的油水分離器來協助等情,凌某乃指示石某申 購,欲使用於油料廠之一二六、一一四、一一八號CPI,甲○○乃據而提出 申購單,經戊○○審核,並經購審會議決採購等情,已迭據戊○○及甲○○坦 承無訛,惟查,上開追踪會議中,有關CPI/API可採用小型油水分離器協助等 之議案,係由總廠工程隊所提出者,並經時任副總廠長之李慶榮批示:「請配 合CPI/API容量大小,來裝設油水分離器。」(以上會議紀錄見本院向總廠調 閱之內購器材申請卷),是此部分議案及副總廠長之指示,均與廢液處理廠無 涉,且經查,於本案提出前,廢液處理場已分別由工務室以招標方式標進YD -四0LS型回收機一台(即七A0二三七號案),以議價緊急採購五台(即 八A一三七二號案),另由寅○○等申請緊急採購三台(即八A0四0七號案 ),後有工務室以七A一四五一號案採購得正瀛公司得標交貨之美國ACME 公司產製之浮油回收機一台,合計其領用之回收機已高達十台,而依甲○○及 淩森男於調查局訊問中,均已坦承第三廢水處理場同時置於排水溝中之回收機 只需三、四台或僅實際有五、六台在使用(見調查一卷第一0一頁反面、第五 十二頁),則其等已有由他單位以緊急採購為名而購入之回收機(指八A一三 七二案)設置閒置不用之嫌,何其等竟不避嫌,反越爼代疱,以與其等石化廠 平行之油料廠所屬CPI/API需用回收機為由,一次請購三台之理﹖蓋油料廠所 屬CPI/API是否真有功能不彰之情形,自屬油料廠本身最為清楚,另觀以油料
場之各工場,亦多有以其等之CPI功能不彰為由,而自行請購回收機者,如 附表編號一至五及八所示,則由與油料廠無關之被告戊○○指示所屬甲○○代 油料廠請購,寧無可能發生重複而閒置資產之嫌?雖本件公開招標後,於七十 九年七月廿五日及卅一日審標之際,戊○○已他調石化廠防環組組長,而未參 與核定審標之工作,然由上所述,並參以本案採購回收機中之一台,其後移交 予油料廠東區煉製組之浮油回收機(七十九年九月六日領用),迄至案發後, 調查局至總廠勘驗時,猶發現置於該組工場旁露天空地,始終未曾使用,有照 片附於調查二卷第二十六頁正面可按,足見戊○○確有與廠商有犯意聯絡,藉 由追踪會議決議事項為由,申購回收機圖利廠商之犯行。 ㈩被告甲○○於上開九A0七八六號購案開標後,擔任審標之工作,其計有采孟 行,松成公司及三像公司三家廠商投標,其於審標時,明知上開參與投標之廠 商所提,內含各部分零件名稱與材質之剖面圖上明白記載馬達電源為200v/ 220v,與招標規範顯然不合,而馬達電源為規範中之重事項,已如前述,是甲 ○○本應依上開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認投標商所報規格與型錄或說明書之內 容不符,且未於報價單內說明緣由時,應以所附型錄或說明書所列為準,亦即 應認三家投標商所報之規格係依型錄或說明書所載,為200v/220v,與規範不 符,而判定上開三家所報均不合格,乃其竟故違上開規定,令三家廠商澄清, 嗣采孟企業行獨家提出資料澄清,雖其補提之剖面圖及各部零件名稱與材質說 明書與投標時所提者,為同一式,僅馬達電源欄部分,均將原裁之200V/220V 塗去,或改寫為220V/44 0V耐壓防爆D2G4等字樣後,再予影印而得,甲 ○○於審核補提資料之際,本可輕易與投標時所提資料比對而見及,而判定澄 清之松成公司不合格,或令其再提原始資料澄清,乃其竟判為合格,使采孟企 業行以顯不相當之高價得標,由上各情,亦足見甲○○確有與戊○○共同圖利 廠商,其並有於審標意見書為不實登載之犯行,均堪認定。 前揭被告辛○○等八名總廠人員,均係依據總廠訂定前揭審標準則第七條規定 ,從事採購案件過程中有關審標公務之主管人員,此有上開準則附卷可佐,故 倘審標核定監督之責非被告辛○○、辰○○、庚○○所屬,渠等豈肯在審標意 見書上簽章核可以示負責,是被告辛○○、辰○○所辯伊等祇在意見書上依例 核章轉呈,未加審視投標文件云云,顯係卸責之詞,自無可採。 被告之中,甲○○,乙○○均係台南二中畢業,均於民國五十餘年間進入中油 ,累升至工場長,組長之職位,寅○○為中原大學化工系畢業,進入中油多年 ,至七十八年已升任組長之職,己○○為成功大學應用化學系畢業,於七十二 年間進入中油公司歷任工程師代理課長、專審工程師之職,戊○○為中原大學 化工系畢業,早已進入中油公司,於七十七年間已累升擔任石化二組組長,子 ○○亦為中原大學畢業,自五十八年進入中油,歷任工程師,工場長及組長之 職;丁○○為高雄工專化工科畢業,進入中油公司多年,歷任工程師,工場長 等職,癸○○為中原大學化工系畢業,民國六十三年進入中油公司,歷任工程 師、工場長等職,庚○○成功大學化工系畢業,六十三年進入中油公司,歷任 工程師、工場長、組長等職,丑○○高雄工專化工科畢業,五十九年間進入中 油公司,歷任工程師,工場長、組長等職,另有辛○○、黃清吉、丙○○、卯
○○等之學經歷則如前所述,彼等均係有多年之專業工作經驗,且絕大多數具 有工科高學歷,且均經歷任油料生產工場之重要職位者,對於油廠內機器設備 均甚為瞭解,更應知各種機械設備成本及市售合理價為若干,且其等多年任職 於國營事業機構,亦深知機器採購案事涉商業利益及專業知識,甚易發生弊端 ,如有舞弊情事,請購人員往往難脫干係,是於負責請購之際,豈有不謹慎將 事,以免牽連之理,丙○○係工務室從事泵浦修製之職,並專職從事機器購案 之申請,已如前述,固無庸再論,即如餘之被告,就其等工作所需或所監督之 工作之需,而提出浮油回收機申購之際,影印前工務室規範七A0二三七作為 參考,固不能指為非是,然其等於參考該案自行製作規範之際,以其等之經驗 ,豈能無察覺於前開規範似有特別偏袒某家廠商生產機器之嫌,且就預估價額 以其等專業判斷,應知實高的離譜,乃其等均漫然不顧,逕以前案請購資料作 為其等自己申請購案之依據,其等非有意圖利於廠商者為何?此再參以中油公 司另有採購浮油回收機之三件購案所示:(A)九A0五七四號案,此係由石 化廠一輕製工場陳深炳於七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以「奉總廠長指示事項」為由 提出申請用於一輕工場CPI#12明溝之浮油回收機二套,即不顧多數前案 預估價及核定價,而定預估價為每部七十萬元(事實上七十萬元之價款,仍屬 過高),運至採購課定底價時,難認係前案核定價為九十八萬元,然仍不得不 遵重預估價,而以七十萬元作為底價招標,該案經多次招標,均由采孟、三像 、松成等三家公司圍標,因不願放棄暴利,至案發時,猶未決標。(B)九A 0六九二號案,係由石化廠二輕工場魏川上於七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亦「依總廠 長指示辦理)為由,提出申請用於二輕廠CPI/API明溝、浮油回收機二 套,其亦同樣將預估價定為每套七十萬元(此對廠商而言,猶屬暴利),此案 係由採購課以參考前審八A0四0七及一三七二號二案,核定價九十九萬一千 元及九十八萬元,顯然過低為由,而將底價提高至九十八萬元發標。(C)另 有九A0五0七號案,此案亦同由癸○○指示許博彬於七十九年四月十一日提 出申請用於第二烷化工場明溝浮油清理,其預估價定為每套九十五萬元,送至 採購課定底價時,因底價金額少寫一個零,變成九萬五千元,第一次投標之際 ,除前開三家圍標廠商外,另有紀光公司亦以同為WCC公司產製之二種機型 ,即YD-二0LS-一般馬達型,及YD-二五LS防爆型馬達二案同時參 與競標,紀光公司並具函說明如採防爆馬達,因馬達重量增加,則其外徑必需 增至八00mm,超過規範所定,其價格分別報為十二萬四千八百元及二十五 萬元,該次招標,紀光公司所報價者,均被審為不合格,然因審為合格之另三 家廠商報價均超過(誤載之)底價之百分之二十,乃廢棄重新招標,乃第二次 招標,採購課定底價時,因見紀光公司於第一次招標時,以同屬WOC產製之 產品,然報價平均竟僅及底價之五分之一強,因而在底價表底價說明欄上說明 :「本案由(第一次招標)審標意見書分析次低標(指紀光所報YD-二五L S型),規定上僅外徑不同,但價格却相差二.六倍,若以最低標(指紀光所 報YD-二0LS型)與次低標價格相加,應可造就出合格品。」因而將底價 定為四十萬元,該第二次招標,紀光公司因認招標規範與WCC公司所產製產 品不能相容而不再報價(見調(一)卷第一七五、一七六頁、紀光公司董事長
陳敦化筆錄),而其餘三家仍參與報價,然於開標後,由採購課將開標紀錄及 廠商報價資料於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送回申請單位審標,久未見送回,經聯 繫申請單位表示已審完送回,歷經月餘仍無下文,因而予以廢標;並且至案發 後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始由申請單位出具備忘錄同意採購課取消採購案。 以上並有九A0五七四號案申請及採購全部資料影本附於調(三)卷,及另經 本院調閱之九A0六九二及九A0五0七號二購案全部申請,招標全部資料可 資佐証,由上開三案觀察,足見申請購買之現場單位人員定預估價時,仍需秉 其專業知識,詳予判斷所欲採購機器之市價究為若干,以供採購單位人員作為 定底價之重要參故,而採購單位定底價之際,因信賴現場人員對採購機器之瞭 解較專業且深入,故原則上亦需尊重其意見,被告等自不能以其等僅定預估價 ,底價為採購課人員所定為由,任意推卸其等之責任,而提出申購之現場人員 ,既負有依其專業知識,經驗審標之責,亦不能以其等不負責審標或無審標經 驗推卸責任。
被告丙○○另以其於另案七A一四五一號購案審標之際,判定正贏公司所報美 國ACME廠產製之FS四00SK五一T型浮油回收機合格,並由該公司得 標,足見其所定規範為一般之規範而非為保護特定廠商之特殊規範,經查上開 購案中,正瀛公司所報上開型號回收機之所以得標,係因其於葉輪及殼體分別 報明、青銅OR PVC BY BUYER OPTION及FRP OR PVC BY BUUER OHTION並於型錄 說明內有如前所述,ACME公司,能提供特殊規格,材質等文字,丙○○乃依之 判定為合格,已據丙○○於本院審理中陳明,且上開購案審標資料,原本亦經 本院調閱無訛,然嗣經本院命中油公司就該購案所標得之上開回收機拆解,發 覺其葉輪係不銹鋼製,而殼體則為鋁合金襯青銅,有照片附於本院卷可按,足 見正瀛公司係勉強以報價之技巧迴避丙○○所設特殊材質規範之限制,然若依 正常驗貨手續,正瀛公司縱使報價成功得標,於交貨時,亦將面臨不符規範而 遭拒絕罰款之情況,故而正常經營之公司面臨此種特殊材質規範,勢將卻步, 以免日後不能履行規範,由此仍足見丙○○所定者為偏袒某特殊產品之規範, 不因正瀛公司取巧得標,而認為該規範係正當而無偏袒。 被告卯○○復舉上開七A一四五一案,由正瀛公司得標交貨之ACME生產之 FS四00SK五一T型回收機,嗣經拆解,發現交貨之材質與規範所定有如 前所述之不同,益見正瀛公司報價單上所載可選擇PVC等,僅其商業競爭之 技倆,是其將正瀛公司所報審為不合格應屬正當云云,然查正瀛公司於上開購 案得標而交付之機器,嗣經本院命中油公司拆解後,因發現材質與廠商所報規 格不符,然此係得標後驗收時所出的問題,不能以此即認賴某於審標之違規為 當然合法;蓋卯○○於審標時,茍認正瀛公司有運用競標技巧,欲施行得標, 而在得標後履行規範能力有所疑問,其至少亦應予正瀛公司澄清之機會,亦即 令正瀛公司提出製造廠商能於交貨期限內生產符合規範材質之機器之証明,再 予判定其是否合格,不能逕予判定不合格,是卯○○部分答辯,亦不足採。 丑○○於調查局第二次訊問時起,雖翻異其於第一次訊問中所述,其係受廠長 辛○○電話指示,於審標時,使采孟企業行得標之陳述,然其對其於第一次訊 問中為何有上開陳述,一概均以第一次訊問時緊張說錯了等語搪塞,然其經調
查局就採購回收機弊案傳訊,當知其所言均足以為其自己或其他共犯之重要証 據,自會謹慎陳述,焉有因一時緊張而陳述錯誤之可能,況且上開陳述,係對 自己不利之自白(坦承其審標起意違規),兼為對共同被告辛○○不利之陳述 ,而非推卸自己罪責於辛○○者,自堪採為論罪之積極証據,不容其以緊張陳 述錯誤翻異前供。
另被告辰○○辯稱:松成公司與WCC公司電文往來要求授權書,係應中國海 灣油品公司採購浮油回收機時,要求授權書而為,此可由其時間相近而看出, 並非專為中油公司之要求云云,然查,松成公司於七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致WC C公司之電文第二段其全文為:「中油公司僅要購買YD-四0LSFRP四 台(應係指七十七年年九月八日廢液處理工廠所提0000-0000-0號 財修單申請工務室採購四台YD-四0LS型回收機者,該財修單附於本院向 中油調閱之七A一四五一號購案資料卷內),如你們對我們..之諮詢,其餘 的一台YD-二0LS-FRP空氣馬達已被取消,此外,中油公司要求參與 投標的每一廠商須持有原製造商或總代理商的授權書,此目的係在防止某些廠 商擾亂投標及..。並於同電文第三段提及:「另有一家亦屬於政府的中油公 司關係企業名為中國海灣石油公司..也將在九月底與十月中旬之間招標採購 一台YD-四0LS-FRP..。」由此電文上下兩段文字比較,顯然可見 與松成公司商記要求原廠代理授權書,以防其他廠商擾亂者,確為中油公司, 而非中國海灣石油公司已甚明確。另辰○○聲請傳訊之証人陳成雖証明壬○○ 係透過他人介紹至中油公司員工關係委員會為廠商登記,然此僅証明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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